反映诉求必须依法、理性表达,绝不能触犯法律底线。近日,崇阳警方依法查处一起扰乱单位秩序案,4名人员被依法行政拘留。
案件回顾
2023年7月12日,崇阳县公安局路口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在沙墩村搬迁安置点非法阻工。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发现沙墩村吴某进、吴某来、吴某平、吴某兵等人以未收到征地补偿款为由在施工现场阻止施工。民警依法将以上4人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询问。
经查,2023年5月7日,路口镇政府与沙墩村六组签订征地协议,征收沙墩村沙墩背后山原茶地作为该村搬迁安置点,并将征地补偿款已汇入沙墩村六组群众代表指定账户。
2023年7月7日至7月12日期间,吴某进、吴某来、吴某平、吴某兵等4人,不听政府工作人员劝阻,以未收到征地补偿款为由,多次在搬迁安置点土方工程施工现场阻止施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吴某进等4人的行为扰乱了施工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公安机关依法对上述4人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警方提醒: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倘若行为过激甚至扰乱单位办公秩序,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触犯了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打击。
什么是扰乱单位秩序?
扰乱单位秩序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活、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行为人扰乱单位秩序的具体手段是多样的,既可以是暴力性的扰乱,也可以是非暴力性的扰乱。如在机关、单位门前、院内哄闹、大肆喧嚣,强占或者封锁机关、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生产车间、营业所、教室,辱骂、威胁、殴打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等。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 陈昭 姜宇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