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晚,葛店派出所开出了全区首张违法“房东”罚单。一名出租房东因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未履行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责任被处以警告处罚。
当晚,葛店派出所民警在深入核查辖区出租房屋有关情况时,发现某户存在传销活动,该户户主胡某未依法登记承租人信息、未督促承租人申报居住登记、未将登记信息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站,致使租户在该房屋内长时间从事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民警依法给予房东胡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主动登记承租人信息;主动督促承租人到属地派出所或者社区流动人口管理站依法报备;主动上门监督,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第一时间报告公安机关。”胡某被葛店派出所处罚后说,“今后再遇到这样的问题,我会处理了。”
经开区盗窃案件多、流动人口作案多、治安情况复杂,葛店派出所正在以基层治理的全新眼光审视当前流动人口安全管理面临的一系列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围绕“人房物地事组织”等治安管控要素,全面查漏补缺,不断细化优化流动人口管理举措。
“出租房屋排查、监管是我们工作中的重要一环。”葛店派出所所长介绍,“希望广大房东引以为戒,增强法律意识,学法遵法守法,落实出租房屋登记管理责任,构建警民共治的基层治理格局,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警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出租房屋供流动人口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当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等基本信息,督促其申报居住登记,并自流动人口入住之日起七日内,将登记信息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站;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七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房屋出租人未依法报告承租的流动人口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曹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