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要求,坚决打击整治长江流域违法犯罪活动,守牢长江水域生态安全重要防线。近日,鄂州梁子湖区公安分局梁子湖水陆派出所民警与梁子湖管理局执法大队联合开展湖边巡查时,在梁子湖某水域发现有人正在用挂网非法捕捞湖鱼。捕鱼人赵某某(化名)、王某某(化名)、李某某(化名)等三人见到民警后神色慌张,欲逃离现场,民警迅速上前将其控制。
经清点现场,共查获一片细尼龙丝渔网(范围400米)、一个木划船(带螺旋桨)、鱼篓(笼子)等捕鱼工具,遂将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三人带至办案中心进一步查处。
梁子湖管理局执法大队对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三人非法捕捞江鱼所使用的工具细尼龙丝渔网进行认定,涉案网具为禁用的三层网网具(细尼龙丝材质),捕鱼地点系梁子湖某水域,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常年禁捕,禁捕期为10年。
经鄂州梁子湖区公安分局办案大队及沼山、梧桐湖、梁子湖水陆派出所连夜审讯,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三人对在梁子湖某水域采取用挂网捕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三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公安机关提醒: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张以才 桂思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