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夫妻离婚容易,但身患重疾的小女孩怎么办?再难也得把这个问题调处好!"近日,浠水县人民法院清泉人民法庭将调解贯穿案件审理始终,成功调解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切实维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了双方的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案情回顾
2003年,小明和小雨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一女,子现已成年,女尚年幼且身患重病瘫痪在床。双方长期因照顾女儿等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小明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小雨离婚,并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审理过程
该离婚案的难点堵点是小明与小雨之女绮绮的抚养问题。绮绮因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双方执意离婚,但都以自己身体不好为由,要求对方照顾女儿。
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让绮绮得到更好的照顾,承办法官与双方律师反复沟通,决定庭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努力促成双方和好,并告知离婚对家庭、子女带来的不利后果。但双方坚决要求离婚,在绮绮的抚养问题上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要妥善处理好绮绮的抚养问题,必须从思想上化开小明与小雨的顾忌。庭后,承办法官决定再组织一次调解,双方律师也全力配合做当事人工作。调解中,法官首先告知双方为人父母的责任,言明拒绝抚养子女的法律后果。本着最有利于照顾重疾女孩绮绮的原则,针对双方的分歧释法说理,分别调解,循循引导,小明与小雨终于打开心结,就绮绮的抚养及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自愿离婚;绮绮由母亲小雨直接抚养教育,待其成年后,自择随父随母生活;父亲小明放弃其拥有的夫妻双方名下房屋的份额,用以抵付应承担的绮绮的抚养费;小明享有对女儿绮绮的探视权。
法官有话说
作为一名基层人民法庭的法官,婚姻家庭类案件是工作中最常见的案件。离婚案件有其特殊性,与每一位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即使双方离婚了,往往还涉及到孩子的抚养及探望,双方仍有割断不了的联系。家事审判只有做到耐心倾听,用心调解,细心解开当事人心结,尽力做好双方婚姻家庭问题的调和师,竭力传递司法的温度,才能真正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六十条 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杨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