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多年的企业因买卖合同纠纷争锋相对,蕲春法院“因案制宜”,严格贯彻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要求,一朝解决河南、湖北两地企业经营困境。
蕲春县某园林绿化公司在与河南省某化工产品公司有多年农药产品供销往来。
2020年10月,园林绿化公司在化工产品公司购买农药产品,并交付定金及货款共计50000元;2021年8月,园林绿化公司因化工产品公司未供货向蕲春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9月,双方就该民事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由化工产品公司按期返还定金及货款;2021年10月,因化工产品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园林绿化公司向蕲春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干警朱益承办该案后,依照《关于规范涉企案件保全和执行强制措施暂行规定》相关要求,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对双方企业开展经济影响评估,并向该化工产品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该公司履行给付义务,但该公司一直未履行。
朱益考虑到案件双方均为企业,且有多年买卖合作关系,为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促进市场主体经济平稳运行,朱益并未机械化地将化工产品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是以电话、短信形式多番与化工产品公司负责人沟通,详细了解该公司经营现状和财产情况。同时,对其释法析理,告知其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
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因受疫情、原材料大幅涨价等因素影响,企业自身经营存在一定困难,希望园林绿化公司给予宽限还款时间。”朱益了解化工产品公司情况后,建议园林绿化公司在公司经营允许的情况下适当宽限,给双方后续合作保留空间。
园林绿化公司考虑到双方多年合作关系和被执行人的经营困境,同意被执行人延期还款,双方达成和解。3月10日,该化工产品公司主动全额履行完毕。
园林绿化公司:“法院既帮我拿回了定金货款,彰显了对困难企业的执法温度,又不损伤双方企业的和气,真的太感谢了!”
一直以来,蕲春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对中小微企业灵活采取执行措施,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依法给予中小微企业经营发展空间,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徐倩 叶斯琪 胡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