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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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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成为洗钱新套路,一男子获刑
2024-12-22 04:18:25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利用虚拟货币帮助上游犯罪团伙转移资金5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1万元,最终获刑。2024年12月2日,经蕲春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陈某获有罪判决。
  2023年11月,22岁的陈某因被公司裁员,经济压力骤增,遂在某视频APP搜索快速赚钱的方法,经网友推荐得知可以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接受资金从而获利,且可以通过境外"飞机"软件找到相关资源。陈某随即下载了"飞机"软件,在软件内认识了一陌生男子,对方要求陈某提供银行卡接收和转移资金,并承诺按照流水的40%-45%给予好处费。陈某同意后,先后找到张某、蔡某、曹某收购银行卡并将银行账号通过"飞机"软件发给上游,通过充值"USTD"(泰达币)虚拟币向上游上交押金后,等待上游诈骗资金进入银行卡内再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账户将钱转出,扣除应得的好处费后再通过充值"USTD"虚拟币的方式将钱返还给上游,帮助上游犯罪分子转移资金,其中涉及电信诈骗案件3起,涉诈资金共2.35万元。
  2024年6月,蕲春县公安局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陈某移送审查逮捕。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陈某通过充值虚拟币和利用支付宝账户帮助上游犯罪分子将诈骗资金转移,是一种事后窝藏和帮助躲避侦查的行为,该行为更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构成,故建议公安机关变更罪名。后公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陈某移送审查起诉,在检察官的积极引导下,陈某将全部违法所得退缴,并退赔上游电信诈骗被害人刘某和宋某共计1.67万元。
  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犯罪分子的行为手段更为隐蔽,"USTD"币价值比较稳定,也因此成为一些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选择,利用虚拟币账户的买进卖出从而达到为上游犯罪洗钱的目的。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利用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号以及虚拟货币账户等为别人代收款再通过购买虚拟币转移给上家的行为,实质上都是协助转移赃款,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时刻保持清醒、提高警惕,切莫为了贪图挣快钱让自己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最终让自己跌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余梦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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