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9 17:42:10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汽油作为一种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其经营需要严格遵循一系列安全规范和审批程序。一男子为牟取利益,在没有资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零售汽油经营活动,将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中,这种行为危险还违法。
2022年1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租住的家中院内,私自购进轻型箱式货车及加油设备改装后,擅自从事零售汽油经营活动。经查,彭某某非法出售汽油36000余升,违法所得2000余元。2022年8月31日,公安民警将正在从事危险物品经营的彭某某现场抓获,并扣押其持有的现金1700元、无号牌金杯牌灰色轻型箱式货车1辆、油箱1个、加油机1套、塑料桶15个、汽油200升。经鉴定,查获汽油为95号汽油,属于危险化学品。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自愿退缴其违法所得,江陵县公安局于2022年9月1日以暂扣款名义暂扣彭某某的资金18000元。2023年8月9日,经社矫机构评估,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有悔罪态度,家庭关系稳定,有固定居所和担保人,除有前科存在一定的管控风险,暂未发现其他不宜使用社区矫正的情形。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彭某某有前科,对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其可以宣告缓刑。综合被告人彭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决被告人彭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对被告人彭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江陵县公安局暂扣的被告人彭某某供犯罪所用工具无号牌金杯牌灰色轻型箱式货车1辆、油箱1个、加油机1套、塑料桶15个,由暂扣机关予以没收。
江小法的话:我们应当从彭某某的案例中吸取教训,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共同抵制无证经营油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小法提醒广大群众,要认清危害,选择正规加油(气)站进行交易,切勿贪小失大。如发现此类非法活动,请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切实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和市场秩序。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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