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10 16:04:24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2月8日,天下起了小雨,夹杂着凛冽的寒风,显得有些阴冷,年关将至,为了让三个困难家庭的司法救助申请人能够安心地过个好年,一大早,黄梅县人民检察院笫五检察部主任杨晓成便率领该部办案检察官陈红英、检察官助理何军以及人民监督员一行前往该县分路镇、孔垅镇和停前镇,向三个司法救助申请人公开发放司法救助金。
申请人张某红2015年与本村村民游某良、游某伟发生纠纷,游某良、游某伟用木棍将张某红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2015年该案经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黄梅县人民法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赔偿游某良、游某伟各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医疗费等费用214710.39元钱,实际执行了3.2万钱,其余部分到现在都没有执行到位。张某红头部重伤治疗花费的医疗费22万余元全都是借债而来,目前只偿还了一万余元,还有21万余元的外债未还,而且因头部重伤导致身体较差,需要一直吃药治疗,生活非常困难,故张某红向我院提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申请人吴某桥于2014年10月10日上午到邹某风家结算工钱,二人因工钱数额不一致发生争吵,并推搡,后邹某风用拳头殴打吴某桥的面部,吴某桥被击打后仰面倒在水泥地上后脑着地。经法医鉴定,吴某桥因外伤致严重颅脑损伤,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5年1月15日,黄梅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邹某风提起公诉,吴某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15年2月10日,黄梅县法院判决:邹某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吴某桥经济损失共计122404.76元。后吴某桥向黄梅县法院申请执行,黄梅县法院在执行中查明:邹某风在金融部门无存款、无房产、在工商部门无工商注册登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于2015年7月17日终结执行程序。吴某桥于2020年6月向我院提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申请人石某龙系低保贫困户,其家属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生理和心理上受到严重摧残,性格变得内向沉闷,不愿与人交流,因急需进行心理疏导治疗,且家庭贫困,特向我院提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三个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救助对象,各自都有着不同的不幸遭遇,相同的是他们都是贫困对象,都急切需要关心和帮助。我院第五检察部接到案件线索后,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他们向黄梅县政法委申报了司法救助。
在三个公开发放现场(救助申请人所在村委会),案件承办检察官陈红英亲手将这三笔救助金(共计叁万元整)交到了被救助对象手中,并鼓励他们以积极乐观的心态去面对今后的生活。接过救助金,三位救助对象感动万分,“这笔钱对我来说,真的是雪中送炭,我可以用它来偿还我之前所欠的部分医疗费用,我也可以安心过个好年了。真的是太感谢你们了!”吴某桥拿着救助金,激动地说道。
“作为村委会主任,我真诚地感谢检察机关对我村困难群众张某红的帮助和关心,这笔司法救助金对于他们家来说真的帮助非常大,同时,这也减轻了我们村委会的工作负担,我代表村委会向你们表示感谢!”张某红所在的该县分路镇港西村民委员会主任李国强拉着杨晓成主任的手说道。
“今天,我亲眼见证了检察官们冒着小雨顶着寒风向被救助对象发放司法救助金,这让我真切地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我为你们点赞!”参加此次活动的人大代表兼人民监督员梅爱霞表示。
近年来,黄梅县检察院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中一直秉持多元化的救助方式,坚持救助与关爱并行,帮助被救助对象及其家庭走出生活困境。
(程瑶)
关注楚天法治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