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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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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5 06:06:32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警民互动  谱写新乐章

----荆州三位“老姨妈”为协警赵永红献诗《红星路转盘的哨声》
 
通讯员  李辉
 
    今天上午8时,协警赵永红和往常一样,在湖北省荆州市江津路红星路转盘站高峰。三位白发苍苍的老姨妈来到他的面前,感谢他每天认真地指挥交通,热心帮助行人过马路,并交给他一封信,然后离开了。因为在高峰期,指挥疏导任务重,赵永红没来得及看信的内容,到8点半高峰结束,赵永红打开信封查看时才发现,原来三位老姨妈为他献上了一首诗《红星路转盘的哨声》:
 
红星路转盘哨声响,过往行人生命有保障。
 
红星路转盘哨声响,各种车辆行驶有序。
 
你要问吹哨人他是谁?人送雅号“好交警”。
 
他的确是位好交警,过路的众人把他夸。
 
他工作认真负责指挥得当,
 
他主动执情扶老携幼,
 
无论寒冬酷暑他在岗,
 
安装了红绿灯,红星转盘哨声仍吹响。
 
他一如既往毫不松懈,
 
吹哨指挥过往行人和车辆。
 
是他保障了一方交通安全,
 
我们要为这位好交警点“一百个赞”!
 
你要问这位好交警他是谁?
 
经打听,他就是交警三大队的赵交警!
 
    面对市民为自己点“一百个赞”,赵永红表示:每天指挥交通,帮助市民过马路只是自己的工作职责,只不过做了应该做的事,没有想到获得这么高的评价。在以后的工作中,将一如既往,踏踏实实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据了解,湖北荆州交管局三大队协警赵永红从事协勤工作六年来,始终以严整的警容,标准的动作,高昂的激情,战斗在江津路中医院门前的斑马线上。他每天用赏心悦目的手势指挥着车辆和行人安全有序通行,无论晴天雨天,无论寒冬酷暑,六年来坚持如一,获得了市民的高度称赞。
 
 
 
 
 
 五旬妇人屡遭家暴   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通讯员  李诗杨
 
“结婚三十年,我每天都提心吊胆,谢谢法官,让我终于脱离苦海。”近日,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高基庙法庭审结一起离婚诉讼案件,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夏某离婚。
 
原、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两子,夫妻俩刚结婚时感情尚好,但之后被告夏某常在酒后对吴某实施家庭暴力,被告酒醒后写过保证书,村委会和司法所也多次调解,仍一犯再犯。2017年12月5日,夏某酒后因家庭琐事与吴某发生争执,继而殴打吴某,造成吴某脑外伤,并经“110”出警处理。因饱受家暴,双方难以共同生活,无奈之下的吴某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应吴某申请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向夏某说明了违反保护令的后果,及时预防了再次纠纷。考虑到双方结婚近三十年,两个儿子都已成年并组建家庭,承办法官先做调解和好工作,但原告吴某坚决要求离婚,连双方的两个儿子都从外地赶来,向法庭陈述支持父母离婚分开生活。
 
因被告夏某晚上上班工作,白天在家休息,承办法官先后五次上门调解,原本夏某在法官的调解下同意协议离婚,但又反悔,拒绝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法庭依法通知开庭,夏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法院缺席审理,查明婚后被告夏某对原告吴某实施家庭暴力,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准予吴某与夏某离婚。
 
宣判后,双方均服从判决,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点要求”积极开展巡视工作
----洪湖市检察院贯彻落实省院第一巡视组对荆州市院党组巡视工作座谈会精神
 
通讯员  余芳
 
     湖北省洪湖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曾令远主持召开全院干警大会,第一时间传达学习贯彻省院党组第一巡视组对荆州市院党组巡视工作座谈会精神暨市委印发的文件精神。
 
会上,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主任蒋亿高原文领学了省院第一巡视组组长、原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周理松在座谈会上的讲话和荆州市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汪存锋的表态发言,宣读了洪湖市委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在全市开展“四不为”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方案》、《关于深入开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年活动的实施方案》。周理松组长在讲话中提出三点要求: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二要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增强巡视工作实效;三要强化责任担当,圆满完成巡视工作任务。汪存锋检察长代表市院党组表态时强调: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巡视工作的重大意义;二要积极支持配合,全力保障巡视工作顺利进行;三要扎实整改到位,推动全市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
 
曾令远副检察长就如何贯彻落实好省院第一巡视组对荆州市院党组巡视工作座谈会精神提出四点要求:一要全面知晓。要认真学习周理松组长和汪存锋检察长的讲话,全面知晓巡视工作的重要意义、巡视工作重点和具体要求;二要高度重视,巡视工作是对政治建检一次全方位的“体检”和“问诊”,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上级检察机关的决策部署上来;三要积极配合,巡视工作覆盖面涉及到市院机关,也涉及到基层院,要积极支持、认真配合省院第一巡视组工作;四要及时整改,对照问题逐条整改,立行立改,把工作做扎实、做细致;五要遵章守纪,要谨言慎行,严格要求自身,自觉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法规矩,强化作风建设。
 
 
 
 
 
石首交警开展突击整治行动
三名“酒司机”获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处罚
 
通讯员  许静
 
 
今天早晨7时许,湖北省石首市交警大队江北中队有针对性的开展喝早酒、吃宵夜后违法驾驶机动车行为的突击整治行动,行动中查获三名酒驾司机,均已录入交管平台。分别是:霍某(男,47岁)于5月13日晚夜宵时饮酒,5月14日早驾驶鄂AN8E46小型普通客车在220省道被民警查获,血液酒精浓度:34.4mg/100ml;王某(男,54岁)饮酒后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被民警查获,血液酒精浓度:34.mg/100ml;李某(男,64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在220省道被民警查获,血液酒精浓度:76.3mg/100ml。
 
江北中队依法依规,对三名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同时对三名违法行为人进行宣传教育,告诫他们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江陵交警查处一起“驾驶报废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驾驶员卫某获行政处罚,并被暂扣车辆
 
通讯员  赵修倩  黄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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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湖北江陵县交警大队依托普济交通执法服务站查处一起驾驶报废机动车违法行为。
 
上午09时许,坚守在普济执法服务站的三中队执勤人员认真履职,针对经过普济镇转盘的各类机动车进行日常检查和登记,当执勤人员发现远处驶来一辆蓝色的农用车其前挡风玻璃上没有粘贴年检标志和保险标志后,立即组织对其进行拦截。在对驾驶员进行检查和询问后发现:该号牌为鄂17-14XXX的农用车系驾驶员卫某(男,42岁,湖北省潜江市人)运输酒糟自用车,为了节省成本,并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且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同时,卫克兵未能出具该机动车行驶证,经交警平台查询确认,该车属于报废机动车。面对铁一般的事实,卫某当场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交通违法行为人卫某行政处罚,并暂扣车辆。
 
 
 
 
 
洪湖交警查获一辆无牌无证的“公路赛”摩托车
驾驶人覃某获行政挽留7日、罚款两仟元处罚
 
 通讯员  熊伟 郑子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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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洪湖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稳定,切实减少因驾乘摩托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湖北省洪湖交警大队一中队精心组织,在洪湖城区扎实开展了为期一个星期的摩托车专项整治;5月9日,在洪湖城区新洪路与爱国路交叉路口查获一辆无牌无证的“公路赛”摩托车。
 
当日下午15时许,洪湖大队一中队根据工作安排,组织警力在洪湖城区宏伟南路司法局门前,开展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15时30分许,一辆无牌“公路赛”摩托车驶入民警执勤路段,一中队民警郑权威立即示意该摩托车驾驶人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摩托车驾驶人不但没有听从民警指令,反而调头往城区宏伟南路司法局旁边的邮电巷逃窜。民警郑权威立即带领辅警阳亮、许梦,对该摩托车进行拦截,最后在城区新洪路与爱国路交叉路口,将该摩托车拦停,通过初步询问,摩托车驾驶人覃某(26岁、洪湖市滨湖人)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随后,民警郑权威等人将覃某带至中队,对其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一事做立案处理;同时,向覃某详细说明了驾乘“公路赛”摩托车的危害性:“公路赛”摩托车系竞赛用摩托车,因其噪音大、排量大、速度快,仅能在专业的赛道上骑乘,且骑驶需取得相应的赛车驾驶资质;在市区骑乘不仅扰民,还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严重影响驾驶人及路人的人生安全。通过民警的教育,覃某深刻认识到自己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并表示接受交警的处罚。
 
    事后,洪湖大队一中队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人覃某给予了行政挽留7日、罚款两仟元处罚,并及时将上述交通违法行为录入平台。
 
 
 
 
 
 
松滋交警积极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
张某平无证驾驶、拒不配合检查被拘留15日
 
通讯员  胡永忠  李昌斌
 
日前,湖北省松滋市交警大队新江口中队民警在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中,拘留一名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的违法人员张某平。
 
该队民警在城区言程路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时,见一男子未戴头盔,驾驶鄂D384XX建设牌二轮摩托车沿言程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该路与新星路交汇处,执勤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该男子拒不配合民警检查,并用手击打民警手背,出言不逊,在围观路人的指责下,方才罢休。民警将其强制带至新江口中队接受调查。
 
经查:该男子名叫张某平,男,50岁,新江口镇狮子咀村人,持有过期的D证。张某对其无证驾驶且拒不配合检查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张某平已被市局法制部门裁决行政拘留15日。
 
(本期主编:孔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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