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罗剑锋
近年以来,孝昌县发生的伤害案件、交通事故困难当事人医疗救治费用未及时到位,使医院停医停药,由此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和矛盾问题比较集中。近期,根据县维稳领导小组安排,围绕如何有效解决伤害案件、交通事故困难当事人的医疗救治费用,从根本上减轻维稳压力这一课题,我带领专班深入县直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调研,分析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孝昌实际,对建立伤害案件、交通事故紧急医疗救助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实践层面作了一些思考。
一、伤害案件、交通事故困难当事人因医疗救治费用未及时到位,引发的矛盾纠纷呈增多趋势
去年,全县因伤害案件、交通事故困难当事人医疗救治费用未及时到位,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呈现出以下五个特点:
1、数量不断上升。去年全县发生伤害案件30起,因医疗救治费用不到位上访的12起;交通事故1870起,重大事故50起,死亡53人,受伤1600人,其中因医疗救治费用不到位上访的37起。由此引发的矛盾问题和上方数量呈上升趋势。
2、问题比较特殊。伤害案件、交通事故中受伤,尤其是重伤的当事人,由于犯罪嫌疑人未归案、交通肇事者逃逸,或事故责任人不愿承担巨额抢救费用等原因,医院一旦停医、停药,伤者病情可能加重,甚至危及生命。
3、行为十分过激。在医疗救治费用不到位,医院停医、停药的情况下,伤害案件、交通事故伤者家属情绪十分激烈,组织几十人、上百人,闹公安、闹交警,采取围堵县政府大门、打横幅上访、缠闹领导等过激行为,反映其诉求。
4、解决难度较大。伤害案件、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重伤人员的抢救治疗费用巨大,虽然有时县有关领导进行协调,公安交警部门担保,但经费缺口很大,医院从自身经济效益考虑,不得不予以停医、停药,所以问题容易反复。
5、舆论炒作异常。针对此类问题,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借题发挥,在孝昌槐荫论坛上放大、歪曲事实,将现实社会中的“小火星”引燃成网络虚拟社会上的“大火”,容易引发网上“群体性事件”。
二、目前解决伤害案件、交通事故困难当事人医疗救治费用的途径和存在的问题
从这次调研的情况来看,目前孝昌县解决伤害案件、交通事故困难当事人医疗救治费用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六个: 一是有承担能力的受害者自己垫付,待案件和事故处理完毕后,由公安机关向责任人追偿或法院判决应由其承担的医疗费用。二是公安机关积极做好犯罪嫌疑人家属、交通事故肇事方的工作,督促其交纳医疗救治费用。三是对参保的车辆,与保险公司沟通,为交通事故受伤人先期垫付一万元医药费。四是争取县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采取变通的形式,从新农合、大病医疗救助中解决一部分。五是领导协调乡镇垫付医疗费用。六是公安、交警部门垫付或捐助一部分医疗费用。
通过以上几个主要途径,较好地解决了一些伤害案件、交通事故困难当事人医疗救治费用问题,但也牵涉了县委、县政府领导许多精力,耗费了大量行政资源,出现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应付局面。由此可见,这些措施、办法从长远来看,仍然存在以下五个方面问题和弊端:一是可用的经费资源较少。一些伤害案件、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受伤人员多、医疗救治费用大,虽然能从不同渠道筹集一些经费,但对于十万以上甚至数十万元的巨额医疗费用而言,简直是“杯水车薪”。二是有些操作不合规范。伤害案件、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费用本不在新农合的报销范围,但有时为解决上述费用,县领导从中协调,采取变通的形式予以解决一部分,显然这一做法与政策不符。三是车辆投保不到位。据统计,全县发生的90%以上的交通事故是摩托车,但除新购买摩托车在上牌照时投保交强险外,以后年限基本没有续保,所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交强险中的一万元救治费用也不存在。四是医院不愿拖欠医疗费用。县一医院的医疗力量、技术设施在全县比较先进,是群众就医的首选,所以无形中造成了它的“垄断性”。从经济效益考虑,医院极不情愿当事人拖欠医疗费,但有时在领导协调、相关单位担保下,医院才勉强治疗,如果一旦费用过大,医院又开始停医停药。五是政府没有建立统一的救助基金。从目前全县解决此类问题的模式看,基本上处于一种资源分散、体制不顺、保障不力,机制不统一、不规范的格局。
三、建立伤害案件、交通事故紧急医疗救助基金的建议
借鉴外地的成功经验和作法,结合孝昌县实际,建立伤害案件和交通事故紧急医疗救助基金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1、成立紧急医疗救助基金组织。成立县伤害案件、交通事故紧急医疗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和政法委书记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伤害案件、交通事故紧急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负责办理救助资金的补充、转账或现金支付业务。
2、明确资金来源和用途。由县政府先期拨付部分经费(根据对往年的平均测算而定),作为伤害案件、交通事故紧急医疗救助基金的启动资金,同时从以下六个方面有效保障基金的来源:一是对未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的罚款;二是从保险公司机动车强制保险费中按比例提取的费用;三是公安机关依法向伤害犯罪嫌疑人、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是社会捐款及慈善资金;五是基金产生的利息;六是其它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审批救助基金及时垫付困难受害人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一是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未归案受害者的医疗救治费用;二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伤者的抢救费;三是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肇事机动车车主或肇事司机一时无能力承担伤者的抢救费;四是超过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且肇事机动车车主或肇事司机一时无能力承担伤者的抢救费。
3、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对确实符合紧急医疗救助条件的受害人,由伤害案件、交通事故受害人本人或代理人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才能领取救助金:救助资金1万元以下的由县公安局审核审批;救助资金1-3万元的由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批;救助资金3万元以上的,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审核后由组长审批。
4、实行垫付事后追偿。对伤害案件垫付困难受害人医疗费用的,在侦查阶段,由公安刑侦治安部门督促犯罪嫌疑人及时偿还垫付的紧急医疗救治费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由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明确偿还方式和期限。对交通事故垫付困难受害人医疗费用的,由公安交警部门督促交通事故责任人及时偿还。
5、加强对基金的规范化管理。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垫付的抢救医治费用定期进行清理审核,追偿的医治费用,以及社会捐款等款项及时补进基金。基金的收入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票据,接受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孝昌县政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