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的普法宣传搞得很到位!这几个案例提醒我们在购房时要提高防范意识,捂紧自己的‘钱袋子’!”3月15日,湖北省随州市检察院组织干警在城区神农公园文化广场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时,一名前来咨询的群众表示。
商品房买卖是关系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大民生”。购买一套商品房,往往需要一个家庭倾其所有。近年来,个别不法分子盯上了房屋买卖这块“肥肉”,试图通过合同诈骗等手段从中牟利,严重损害购房者的权益。
同一套房子竟然出现三位“业主”
2021年9月,詹某在装修位于湖北随县柳林镇某小区的一套新房时,杨某、韩某先后赶来,均声称詹某装修的房子是自家的。离奇的是,在詹某出示购房票据后,杨某拿出了该房屋抵押合同,韩某也拿出了购房合同,三人均认为这套房子是自己的。
三人均有证据在手,这套房子究竟属于谁呢?原来,2012年,明某开发了随县柳林镇某住宅小区。2013年1月,詹某看中了该小区第1栋10号房屋,与明某商谈后,因房屋系小产权房,无法办理房产证,两人便以25万元达成购房交易。
2015年5月,明某因两年前向杨某借款20万元未能按期还款,便将1栋10号房屋抵押给杨某,承诺若于2015年6月前未能还清借款,该房屋便由杨某自行处理。2015年10月,明某又故伎重施,隐瞒房子已卖给詹某和抵押给杨某的事实,与韩某签订购房合同,收取韩某22.5万元的购房款。至此,同一套房子被明某“卖”了3次。
由于房子一直空置,购房的三人均不知房子竟然还有其他主人。直至詹某装修时,这才出现了开头的一幕。经多次联系明某无果后,杨某、韩某遂于2022年2月报警,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将该案移送起诉。
审查起诉期间,随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明某与杨某之间属经济纠纷,建议杨某提起民事诉讼。同时,督促明某尽快退还被害人韩某钱款。综合全案证据,承办检察官认为明某隐瞒房屋一卖一抵的真相,将房屋再次卖给韩某,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经释法说理,明某自愿认罪认罚。
2023年4月,随县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一审判处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明某退缴违法所得22.5万元,返还给被害人韩某。
贪图便宜别墅,160余万元购房款差点“打了水漂”
2022年11月,谢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自己在购房过程中遭遇罗某诈骗,80多万元的购房款“打了水漂”。
原来,罗某曾在随州A公司做过房产专职销售,2019年后,罗某虽继续从事房产销售工作,但未与A公司签订雇佣合同。
2021年5月,购房人王某在罗某的推荐下,有意购买A公司开发的某小区3号别墅。但因价格问题,王某迟迟未订购。
2021年11月,罗某联系王某,声称有法拍房优惠,原价92万元的别墅现在只要77万元。在协商支付购房定金时,罗某又声称该法拍房需要通过内部购买,要求王某将定金打入其提供的指定账户。此后,王某按照罗某要求将购房款及契税、代办费共83万元汇入罗某的私人账户。
2022年3月,王某的好友谢某听说王某购买的别墅很便宜,便经过王某牵线“购买”了王某隔壁的7号别墅,并与罗某签订购房合同,分5次将购房款82万元转入罗某私人账户。
2022年11月,由于罗某迟迟未交付房屋产权证明,心生疑惑的谢某便向律师咨询情况。律师在查询后发现,谢某“购买”的别墅早在2019年就已出售。谢某这才明白遭遇了诈骗,于是立即联系王某一起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查,罗某在未告知A公司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私自与王某、谢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收到的购房款共计160余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挥霍。
2023年4月,随州市曾都区检察院以罗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房屋事实、隐瞒房屋产权真相等手段骗取王某、谢某的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返还给两名被害人。
福利房过户牵出案中案
“他们来办理房屋过户业务,住房产权变更申请书上有单位的公章和我的签字,但我非常确定我没有办理过这个业务。”2020年6月,随州市曾都区住建部门的工作人员报警称,房屋卖家刘某甲、王某与买家朱某前来住建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经核实,该住房产权变更申请书涉嫌伪造。
原来,2020年5月,房主刘某甲、王某与买家朱某达成买卖协议,朱某支付了购房首付款10.5万元。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刘某甲、王某被告知该房屋属福利房,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王某遂找到做房产中介工作的好友赵某,让其帮忙想办法。赵某随后找到可办理假证的吴某,让其伪造了一份住房产权变更申请书。
此后,在买卖双方前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住建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书涉嫌伪造,遂报警。
申请书上的假公章从何而来?案发后,伪造公章的主犯周某、吴某,从犯刘某乙先后被抓获归案。经查,自2018年年初至2020年8月,周某伙同吴某、刘某乙以50元到300余元不等的价格出售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非法获利8万余元。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周某、吴某、刘某乙的行为触犯刑法,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考虑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具备可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赵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依法对赵某作不起诉处理。
2023年9月,随州市曾都区检察院以周某等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该案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周某等人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目前,相关判决已生效。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购房者风险防范意识不足、维权法律认知缺乏等问题,2024年3月15日,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随州市检察院联合该市住建部门在城区多个广场开展普法宣传活动,结合办理的相关涉房产案例,以案释法,向市民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醒广大群众在购房时要全面了解房屋性质、权利人、权利负担、使用人等情况,以免出现合同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情况;在选择购房中介机构时,要优先选择正式登记备案的房屋中介机构,勿轻信中介人员;要提高涉房产权登记意识,在签订房屋抵押借款、房屋交易合同时仔细审查合同内容,认真核查不动产登记证的房屋产权信息,确保交易所涉房屋产权明晰;在交付房款时,要将房款汇入房产公司对公账户,拒绝汇入私人账户。
“住房问题关系群众安居乐业和社会和谐稳定。我们将继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办好每一个涉房产案件,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在办理个案的同时积极向监督类案延伸、向社会治理领域发力,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促进堵塞监管漏洞,实现溯源治理。同时,建议购房者在进行购房置业时,积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将法律风险考虑在前,避免陷入法律纠纷、诈骗圈套。”随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黄焕举表示。
(刘怡廷 刘大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