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断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贪图小利,冒着犯罪风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费。
2024年3月21日,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朱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在潜江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国家税务总局潜江市税务局组织干部职工50余人旁听庭审。
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朱某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了四家木材公司,并实际控制上述公司。2016年至2021年,被告人朱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向18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人民币1000余万元。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紧紧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面举证质证,对本案定罪、量刑充分发表公诉意见,并结合犯罪成因、犯罪后果等进行深刻剖析开展法庭教育,促使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法庭审理取得良好的效果。
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纷纷表示,此次旁听庭审既是一场现实生动的警示教育,更是一次法纪知识的现场教学。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以案为鉴、律己守正,筑牢思想防线,履职尽责,扎实做好本职工作,在税收工作中真正做到依法用权、为民办事。
检察官提醒
依法纳税是公民和企业的基本义务,是企业诚信经营、健康发展的基石。企业经营应该守住底线、筑牢防线,增强企业合规意识,严格按照国家税收征管要求开具和接受发票。在没有发生实际贸易的情况下,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偷逃税款,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