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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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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市检察院 以检察建议推进预防职务犯罪
2015-07-24 01:33:04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王定国

    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查办职务犯罪的同时,针对犯罪的成因与管理漏洞,以检察建议为载体,积极预防职务犯罪。2014年以来,先后向职务犯罪发案单位发出书面检察建议书18份,推动个案预防18个、系统预防3个、专项预防2个,积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受到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肯定。


    一、认真调研,找准问题
    
    为使检察建议有的放矢,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结合办案认真找准发案原因和可行的预防措施。
    1、院党组重视。一是全员发动。每年年初规划全院工作时,院党组都把要求干警在办案中,深入探索如何预防作为一项重要检察工作职能进行部署,并把这项工作分解量化,纳入各相关科室每年目标责任制和干警个人岗位责任制中,分季度按百分制考核落实。二是领导带头。为使检察建议提出的预防措施对全局具有有效性和指导性,检察长和分管检察长经常与干警一起分析全市发展大局所需,经常带头动笔撰写检察建议。如今年对本市供电局的预防建议,检察长张欲晓在审查时对整改措施直接动笔补充;又如分管检察长祁慧民发现本市付家寨铅冶炼厂严重污染农田环境引起群众聚众上访,并有60%的一线工人轻度铅中毒,指令预防部门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强调环保部门强化监管。三是层层把关。检察建议具有现实准确的案件事实背景和评判公正的法律背景,具有专门的适用性和执行刚性,为社会广泛认可和接受。为保证建议的质量,检察长和分管检察长根据全市经济、政治发展大局,与干警一起,经常对本地区职务犯罪的发案特点、动向、部位进行分析,给干警出点子、提思路、改稿子。每一次检察建议初稿形成后,一律按程序先由分管检察长审查,最后检察长再把关才发出。
    2、在办案中调研。一是注重分析作案手段,找出其作案的条件,二是注重分析发案的趋势,找出其发案的规律,三是注重分析现有管理机制漏洞,反思对其预防的策略,以提出有用、管用的预防建议。如办理的本市房产局房产证办证员朱某某贪污案,该案嫌疑人利用房产局旧办证机制办证定价、传递发票、最后收费均由一人操作的漏洞,采取对办证户高定价、多收钱,而向单位少报账、少交钱的手段贪污其中差价的案件,通过调研后建议房产局实行“定价人员不负责收费、收费人员不负责开票、办证价格与与客户见面”的预防机制,房产局采纳落实后不但对预防有效,而且办证价格与办证户见面的服务方式也很受办证群众的欢迎。
    3、对重点攻关。根据中央反腐是“输不起的斗争、在改革中深化、在深化中改革”的精神积极织密制度笼子,着重在教育如何进行、制度怎样制定、监督怎样落实上下功夫,一方面大力查办已发案件,积极建议清堵发案漏洞,催生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防变新制度、新机制和新模式诞生。尤其针对发案单位,普遍感到对单位主要权力的监督制度不好制订、监督难以落实的“通病”难点,进行重点攻关并取得了有效实践。如办理的本市国土局一正两副局长等人的窝案窜案,涉案的原正副局长彼此都有贪污受贿行为,但案发后都以这“不是自己决定的”为借口推卸法律责任,从中发现权力失控是由于权力“运作模糊”所致,在“谁都可以负责、又谁都可以不负责”权责不明的运作平台上,作案人才敢于混水摸鱼、冒险作案。针对这一深层漏洞,建议要求发案单位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实行原始记录备案制,将履行权力的轨迹和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制度的形式固定在可能发案之前,使不特定对象望而生畏有所顾忌不敢作案、不愿作案,努力克服对单位主要权力不好监督的预防难点。
    
    二、及时沟通,发出建议
    
    发出检察建议时该院注意做了以下几点。
    1、反馈案情,提供咨询。以往司法机关办案终结后,很少与发案单位沟通,甚至发案单位为安排本单位的行政工作主动向司法机关询问情况,办案人员也往往因“保密”、“怕节外生枝”或“惊动未暴露案件”等种种顾虑对案情遮遮掩掩,引起发案单位常有“只来找事、不给办事”的误会。向发案单位反馈还是不反馈,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若发案单位不了解案情,就不清楚发案症结,进行类似预防就比较困难,对新预防措施就难以明白、难以消化。所以在发出检察建议时,向发案单位一律事先打招呼、上门座谈、解答咨询,反馈发案的主要情况,使发案单位清楚发案的主要细节,知道发案的主要原因,明白预防的主要措施,树立可防、能防的坚定信心。
    2、针对问题,共同研究。每向一个单位发建议,都由专门预防小组上门,与其领导班子或相关人员见面,与接受建议的单位共同研究后,再拿出书面的措施帮其整改。如今年在市供电公司办理了一件在农电改造中,嫌疑人利用采购电力部件时加价虚报冒领的贪污案,结案后向供电公司发预防检察建议时,公司领导表示出顾虑:公司想创行业先进单位,“怕再出事儿”,同时对防范基层供电站所“小工程、小建设、小采购”中的问题感到无有效预防措施。对此,该院以《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为依据》与公司领导真诚交心,使其消除顾虑后,根据已发案件的成因,和反贪侦查人员与公司纪检部门一起研究,共同对防范“三小”中问题进行了重点探讨,确定了“决定用钱的与具体管钱的人员分离、具体管钱的与办事采购的人员分离、公司机关的财务部门监督各基层站所的财务”的预防思路。顾虑解除后公司领导坚定了预防信心,采纳了检察建议,又主动要求检察院给全公司中层以上干部上法制课。
    3、提出措施,推动整改。自2004年以来,通过检察建议先后促进本市房产、电力、水利、化工、医保、环保等18个部门、部位建立各自的预防制度,促进本市卫生行业、教育行业、土地系统建立了行业的预防措施,同时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统一部署,针对职务犯罪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设预防体系和预防能力现代化的大局,运用现代科技资源采取新的预防思路,开拓新的预防途径,实行新的预防策略。
    
    三、适时回访,落实建议
    
    为落实建议提出的预防措施,该院实行建议回访制度。 
    一是建议发出以后,在一个月内及时回访。按照高检院和省检察院的要求,在发出检察建议时一并书面要求接受建议的单位,在一个月内将整情况反馈到检察院。对确因客观原因完不成的,要求届时先反馈整改进度和整改计划,待整改全部完成后再反馈。对检察建议和预防单位的反馈均一一装卷、归档、备查。
    二是对专项预防的建议,根据进度随时回访。按照检察机关统一部署,我们开展了“行业、个案、专项”三个预防,其中为落实专项预防检察建议措施,根据专项建设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和工程进度,随时到建设单位进行回访,实现预防措施与工程进度同步。如在本市水利系统朱岗泵站机电设备国拨300万元资金的更新改造工程专项预防中,从该项目的资金申请、招投标操作、资金运行位置等各相关环节,该院均同步参与针对预防献计献策。
    三是对各参防单位的建议,全年定时回访。2004年以来,该院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部署,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积极开展各项预防工作,先后在本市教育、卫生、土地开展了行业系统预防,在本市农村路网建设、水利建设改造工程等国拨资金专门建设项目中开展了专项预防,在本市征兵工作、水利工作、供水工作、环保工作、金融工作等十八个单位和系统开展了个案预防,有力促进了各建议接受单位及时建立了符合各自实际的一系列预防制度。对制度落实情况,每年集中人员,派出专班,有针对性地回访调研,协助发单位坚持行之有效的、剔除过时虚设的、充实需要完善的。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对预防工作的引领作用和促进作用,使预防工作随着改革的深入而深入,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法制国家建设的进步而进步。

(来源:《楚天法治》2015年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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