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为捞点鱼虾自己吃没什么事,都是嘴馋惹的祸,以后再也不违法捕捞了,而且还要告诉身边的人,不要违法捕捞。”犯罪嫌疑人黄某说。
近日,蕲春县八里湖农场双沟林场近长江出水口水域,在蕲春县检察院、蕲春县公安局、蕲春县渔业管理部门、人民监督员以及双沟林场村民的见证下,黄某将购买的鱼苗投放到水中。
经查明,2021年11月18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为了自家食用,在明知禁渔期仍然使用禁用的地笼网在八里湖农场双沟渡口近长江出水口位置非法捕捞水产品,后于2021年11月24日被现场查获,并当场查获非法捕捞的黄鳝幼鱼2条,虾若干,合计约50克。黄某承认自己在此之前也取过一次地笼网,捕捞获得幼鱼和小虾共计约400克。
“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捕捞水产品,对生态环境破坏很大,但打击违法犯罪只是一种手段,使受损的生态环境资源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和补偿才是最终目的。”办件办理期间,承办检察官对黄某阐述了生态补偿的重要意义,黄某表示认罪认罚,愿意以投放鱼苗的方式进行生态补偿。随后承办检察官联系到该县渔业主管部门,了解到春季水温较低,是鱼苗生长的黄金时期,目前气温不高,黄某可以通过购买鱼苗人工增殖放流来修复其行为给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在渔业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承办检察官告知黄某根据水域具体情况,购买了几千尾比较容易存活的本地鱼苗进行投放。
因黄某捕捞水产品系为了食用而非出售,渔获物数量也较少,其认罪认罚并以实际行动参与生态修复,经公开听证程序,该院最终对黄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承办检察官在办理过程中了解到本案案发地为长江出水口水域,当地居民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时有发生,为起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承办检察官就本案到黄某所在村进行公开宣告、以案释法,详细说明了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同时向大家介绍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成,并强调了国家关于“长江流域十年禁渔”的最新政策:“以后不光不能电鱼、毒鱼,渔网也要慎重使用,像地笼网、围网等孔眼细小,幼鱼、幼虾进去后很难逃脱,对鱼类资源的破坏极大。最后不羁押不代表没事,不管是因为情节轻微不起诉还是起诉被判刑,都是构成犯罪,都要承担责任,除了刑事责任还有损害赔偿、增殖放流、登报道歉等民事责任……”
今年以来,蕲春县检察院针对辖区内破坏生态资源案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灵活运用起诉、不起诉等手段以及同步教育预防等措施,坚持“打击犯罪和生态修复”双管齐下,既让涉案人员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又使得因过度捕捞受到破坏的渔业资源得到修复补偿,同时向社会传递了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理念,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
(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