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遵守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为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监督,防止辖区内社矫人员出行脱管、漏管现象,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法治意识,预防再犯罪。3月28日,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在该区浮山司法所为30余名社矫对象开展法治宣传讲座。
该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以该区三名社矫对象在社矫期间因违法违规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真实案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规定向社矫对象进行法律知识宣讲,使社矫对象进一步明确自己“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违法违规带来的法律后果,教育引导社矫对象充分认识到社区矫正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社矫对象的法治意识。
宣讲后,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黄庭琦对严重违反报告、外出管理规定被给予警告处分的社矫对象李某进行谈话教育,告诫其要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端正态度,珍惜社区矫正的良好环境。
“检察机关通过鲜明的案例,以浅显易懂的方式讲解法律知识,让社矫对象对相关法律法规有了进一步了解,对矫正执行中‘孰可为、孰不可为’有更深刻的认识,起到了直接、震撼的警示作用。”咸安区司法局副局长李建新对检察机关法治宣讲如是说。
据悉,下一步该院将立足检察职能,深化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助配合,加强对社矫工作的实时、动态、全面监督,共同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提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质效。
(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