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路祉昕 通讯员 刘怡廷 李蔓)“嘉鱼拥有109.6公里长江岸线,我们通过办小案串联起流域治理大蓝图。”
“我们总结个案反映出来的机制矛盾点,精准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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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29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围绕“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巡礼·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主题组织开展的2024年度“走基层、话发展、展风采”集中采访活动在咸宁市检察院拉开序幕。
府检联动
守护穿越3000年的西周遗珠
赤壁是文物之城。
2022年3月,湖北省考古研究院在赤壁市夏龙铺社区三组发现大湖咀遗址。经考古判断,该遗址约建于西周中期至春秋晚期,占地面积17.2万平方米,是目前在长江以南发现的面积最大、保存最完整的西周城址,对于研究长江以南地区商周时期考古学文化谱系具有重要意义。该遗址入选“2022年度湖北六大考古新发现”。
大湖咀遗址中出土的文物。
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赤壁大湖咀遗址考古工作站负责人凡国栋博士介绍文物出土经过。
2023年3月,赤壁市人民检察院在调研中发现大湖咀遗址保护工作严重滞后:考古现场进出自如,发掘用地权属争议影响考古进程,未设置保护标志,无保护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针对大湖咀遗址尚未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现状,2023年4月,咸宁、赤壁两级检察院主动前移端口,与赤壁市文旅局、赤马港街道办事处就文物保护的“四有工作”(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保管机构)、预防性保护、网格化管理等展开磋商,多方达成共识,保护文物安全不受侵害。
府检联动,同频共振,遗址保护蔚然成型。
在遗址现场,记者看到,遗址已设立安全围挡,入口处立有保护标志碑,发掘现场已辟设考古站点,电子监控系统全覆盖,并有专人巡查。
目前,大湖咀遗址已被核定为第八批赤壁市文物保护单位,并被成功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同时,该遗址被列入2023年度“考古中国”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
“赤壁市检察院已与赤壁市文旅局建立起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协作调查、协调会商、联合调研五大机制。”赤壁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聂锦丽告诉记者,为助推地方特色文化建设,赤壁市检察院以“大湖咀经验”为样本,已建立了公益诉讼实践基地,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工作也在规划中。
“各个部门的文物保护意识越来越高,这为我们考古人安心工作提供了坚实后盾。”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赤壁大湖咀遗址考古工作站负责人凡国栋博士感慨不已。
一砖一瓦都是历史,城墙街巷皆有故事。让文物有温度,让社会能参与,让群众感兴趣,赤壁市检察院作出了精彩回应。
内外协作
守护百里长江岸线
锦绣江南,鱼米之乡。湖泊河流是嘉鱼这座鄂东南小城的灵气所在,流域生态更是嘉鱼经济蓬勃发展的底气。近年来,嘉鱼县检察院对县域流域治理开展“立体化”保护,全方位守护绿色家园。
检察机关与记者登上咸宁海事处的执法船只,对非法码头治理情况开展“回头看”。
长江嘉鱼段全长109公里,其中有87公里属于长江新螺段白鳍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兴建码头难度大,码头资源稀缺。
2023年5月5日,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流域综合治理巡回检察中发现,长江干堤处一处码头布满粉尘和油污,虽已停止作业,但存在随时恢复作业污染环境的风险,随即向嘉鱼县人民检察院交办线索。
“该码头是湖北省水利厅批复的临时码头,已于2022年12月31日期满,但该码头在无《港口经营许可证》,未办理环境评价手续等情况下,被某企业违规用于钢铁、煤炭等物料的转运,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油污直排长江,污染长江水生态环境。”据嘉鱼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绪春介绍,该案引起多方的高度重视。
独木难成林。流域综合治理绝不能只靠一家之力。
为最大限度减少非法码头对长江水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嘉鱼县检察院协调各方凝聚合力,于2023年5月10日组织交通部门、水利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属地镇政府进行现场磋商,达成整改意见。在人民监督员的见证下,同日,违规码头被顺利拆除。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据悉,嘉鱼县检察院此前曾与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一道,共赴长江干堤实地,对供应嘉鱼县城区10余万人的石矶头饮用水源地开展整治,保护群众饮用水安全。
为扩大线索来源,更好能动履职,嘉鱼县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关注流域保护工作,并征集“益心为公”志愿者成为环境保护的问题发现者、共同保护者。
嘉鱼县检察院检察长吴寿春表示,嘉鱼县检察院将以点带面,以长江非法码头治理小专项活动促进流域综合治理大专项活动走深走实。
阳春三月,缓缓流淌的江水倒映着岸边的柳绿花红,检察干警为守护百里长江岸线水清江美的忙碌脚步没有停歇......
双管齐下
筑牢安全生产法治防线
安全生产是红线,更是高压线。民用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监督和管理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一旦失管失控流入非法途径、被人利用于非法目的,将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必须实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措施。
2022年年底,通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杨某等九人非法制造爆炸物一案中,发现被告人杨某自2018年8月至2022年7月,通过私自购买亚硝酸钠、硫磺以及起爆器,采取小作坊形式组织多人使用上述原料在通山县境内非法制造、储存、运输爆炸物,并非法实施爆破作业。
“本案时间跨度长、涉案人员多、非法制造爆炸物总量大,反映出基层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安全风险管控与治理存在短板,我们要协同其他职能部门推进工程爆破作业领域的溯源治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案件承办检察官介绍道。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治理短板,通山县检察院梳理了近年来办理的涉爆案件,于2023年9月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就民用爆炸物与爆炸作业安全监管问题制发检察建议书,从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完善跨部门协同执法、强化安全生产宣教这三个方面提出具体解决建议。据悉,截至2023年12月,相关单位均按国家标准和规范落实整改到位。
为推进工程爆破作业领域诉源治理,2023年11月14日,通山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机关开展矿山工程爆破作业实地巡查,共同构建安全生产协同治理机制,推动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从治罪向治理延伸,以“我管”促“都管”,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必然要求。“在接下来办理涉安全生产犯罪案件时,通山县检察院将主动担负起‘我管’的责任,认真梳理分析出案件背后存在的安全生产监督风险隐患和治理短板,有针对性地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持续推动‘八号检察建议’落实落地。”通山县检察院通山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沈志尧表示。
小案关乎民生。近年来,咸宁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护航民生福祉,为美好咸宁建设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