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为德之本,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近日,松滋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成功化解一起赡养纠纷,六旬老人骆某的赡养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
申请人骆某与被申请人胡某是继父子关系。在胡某6岁时与胡某的母亲登记结婚,婚后又生育一子小骆,经鉴定为智力二级残疾。由于性格不合,2018年骆某与胡某的母亲协议离婚,胡某带着母亲与小骆一起在深圳务工,鲜少回家。2020年骆某遭遇车祸后生活无法自理,村委会将其送往松滋市红旗养老服务中心,高额的看护费用让骆某无计可施,于是将胡某诉讼至法院,要求胡某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诉讼中心将案件移送至调处中心,调处中心接到案件后与双方取得了联系,听取了双方意见,并到红旗养老服务中心和骆某所在村居实地走访调查。
5月11日,调处中心联合法院立案庭、辖区司法所、所在村居对该案进行了调解,由于当事人骆某生活无法自理,所以将调解地点定在红旗养老服务中心,让胡某见到因车祸导致头部塌陷的继父,引导他回想养育了他10年的情景。
调解员以保障亲情、维护家庭和谐为原则,从“情”与“法”两个方面入手,将法律责任、父母恩情等方面融入到调解工作中,晓之以法、动之以情,最终胡某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考虑到胡某要养育自己母亲与子女,同时还要照顾骆某的亲生儿子小骆,经济压力大,本着法理不外乎人情,调解员与骆某诚恳沟通,酌情商量,经过多次耐心疏导沟通,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胡某从当月开始每月给付骆某赡养费800元。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并申请了司法确认,该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以案说法:赡养父母是作为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该案中胡某的继父骆某与胡某母亲结婚时,胡某仅6岁,骆某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双方互相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所以尽管骆某已与胡某的母亲离婚,但胡某仍有赡养骆某的义务。
(刘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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