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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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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不是“法外狂徒”
2020-11-13 14:55:08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我当时喝多了酒,用脚踢了婆婆腿部,吼她下跪,之后踢开二楼两家的门,睡在其中一家的床上,我现在非常后悔。”犯罪嫌疑人詹某某后悔地说道。
近日,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詹某某寻衅滋事案中发现,詹某某在与朋友一起吃晚饭、在KTV唱歌时喝多了酒,并独自步行回家,误入附近一楼栋,詹某某趁着酒劲踢开一楼的大门,不分缘由强行命令居住在一楼的婆婆下跪,还踢了婆婆的腿部,后詹某某顺着楼道上了二楼,同样采取踢门的方式非法侵入两住户家中,致使住户心理恐慌,跳窗逃跑。詹某某在踢开门后,便在其中一家的床上睡觉,后住户报警,詹某某才被公安民警带离现场。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詹某某强行闯入他人住宅,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属于非法侵入住宅,而非寻衅滋事,依法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詹某某虽然处于醉酒状态,辨认与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降低,但是并不能据此免除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鉴于詹某某系初犯,且事后赔礼道歉,并具备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鄂城区检察院依法对詹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熊毅  杨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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