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09 14:27:20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近日,嘉鱼县人民检察院先后对陈某、赵某某、张某3个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或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3个案件均为“断卡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卡农”(即将个人银行卡、手机卡提供给犯罪分子用于网络犯罪活动的人)犯罪。在审查逮捕阶段,为进一步查处上游犯罪,依法对其批准逮捕。随着案件的深入调查,相关犯罪事实已查清或确认无法查实,鉴于3名犯罪嫌疑人均为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原有羁押事由已不存在,嘉鱼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
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切实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的重要手段,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法对各个办案环节在押犯罪嫌疑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确无羁押必要的,依法建议其他办案单位或自行决定变更强制措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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