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的父亲程乙于2017年12月23日借款5000元给何某,何某出具了借条,但一直没有偿还该笔借款。程甲的父亲因病去世后,程甲向大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某偿还5000元借款。
大悟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该笔5000元的债权理应属于程乙的遗产,依法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该笔债权并不因程乙的死亡而消失。程乙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应有其配偶、子女、父母。程甲虽系程乙的法定继承人,但并非是唯一的继承人,程乙的父母已过世,程乙的妻子也属于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法院依法追加程乙的妻子作为本案原告参与诉讼。后程乙的妻子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同意该笔债权全部由程甲继承享有。大悟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何某向原告程甲偿还5000元借款。
(刘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