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一起因相邻排水引发的纠纷案
2021-01-27 17:42:58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近日,黄梅县人民法院蔡山法庭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成功审结一起因相邻排水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73岁的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均系蔡山村村民,二人房屋相邻,且房屋中间有一条排水沟,但关于该排水沟的所有权并不明确,村委会也未对此作出确认。2020年5月11日22时许,王某的家人在自家院内洗衣时,发现排水孔堵塞、排水不通,经查看怀疑是陈某将排水孔堵塞。两家人遂于半夜发生冲突,双方拉扯之下,被告王某持手电筒对原告陈某头部进行殴打,致使原告受伤住院77天,共花费医疗费用21847.99元。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陈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
秉持远亲不如近邻,促进邻里和睦的初衷,黄梅法院蔡山法庭在受理该案后,便前往原、被告居住地进行实地勘察,且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因被告王某始终认为此次纠纷系原告陈某先挑起,错不在自己,坚持不愿承担原告陈某的医疗费用。在多番调解未果后,法院遂依法作出合理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相邻关系中的排水问题也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本案中,原、被告本系邻里关系,因相邻排水问题引发纠纷致使原告受伤并住院治疗,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对于事故的发生,原、被告双方都各有责任,结合具体案情,法院遂认定原、被告对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的损失各承担30%、70%的民事赔偿责任,由被告向原告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26250.76元。
法官提醒:邻里之间遇到问题要互谅互让,切莫因一点小事而伤了邻里和气。当遇到相邻权纠纷时,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切勿因一时冲动,引发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王媛 吴英 殷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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