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通城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邵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邵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据悉,被告人邵某某拖欠钟某某货款26万元,尽管有完全履行能力,但只偿还部分债务,对剩余欠款拒不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就偿还欠款达成和解协议,但邵某某仍拒不履行,2020年5月,通城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要求邵某某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缴款通知书,可让人没想到的是,邵某某不仅拒不报告财产状况,对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更是熟视无睹。
2020年12月,邵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在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的情况下,以不报告财产、隐藏、躲避等方式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且已履行完还款义务,并得到申请执行人钟某某的谅解,遂作出上述判决。
小编在此提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任何人都应当自觉履行,配合法院执行,试图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程隽 陈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