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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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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倾倒提炼物废渣430余吨 三男子因犯污染环境罪获刑
2021-01-13 13:55:05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近日,黄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被告人汪某、邱某和兰某利用废钒触媒提炼钒,并非法倾倒提炼物废渣431.12吨,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年六个月、三年,并各处罚金5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汪某、邱某和兰某受田某(在逃)邀约,合伙在蔡山镇邱某闲置的猪场内利用废钒触媒提炼钒,各人除按月领取工资外,还按照相应的股份比例进行分红。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汪某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和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购买废钒触媒原料200余吨,按照每25吨废钒触媒可以提炼出1吨钒,每吨钒市场价20万元至40万元不等,从中赚取差价、非法获利100余万元,提炼后的废渣由邱某就地堆放掩埋,或运至其他地方存放。2019年2月至6月期间,汪某等人以同样的方式再次提炼钒,并从中非法获利100余万元。
2019年11月,该提炼钒的厂房及设备在环保部门督促下被拆除,经环保部门称重,掩埋在猪场内及被运输至其他地方的提炼物废渣共431.12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邱某、兰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盈利为目的从废钒触媒中提取钒,并非法倾倒废渣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兰某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可适当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汪某、邱某、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企业、个人切勿逐小利而忘大义,应当遵法守法,共同守护我们的“蓝天、碧水、净土”,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吴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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