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逃税案,被告人陈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逃避缴纳税款2104475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7日,被告人陈某注册成立了湖北某商贸公司(该公司已于2017年注销),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管理、税收申报等事务。2015年6月至11月期间,陈某以该公司名义在山西经营煤炭生意,因介休市、孝义市等小煤矿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卖煤点老板介绍,陈某找到北京某商贸公司等三家公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7份。后因该三家公司走逃,造成该1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失控票据,北京国家税务机关遂向湖北省黄梅县国家税务局发出协查函。
经黄梅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核查,陈某已将该127份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进行了申报抵扣,共计抵扣税款2104475元。黄梅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先后两次下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要求陈某将1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税款2104475元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进行申报补缴,但陈某一直未进行申报缴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已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已补缴全部税款,有悔罪表现,未给国家税收造成实际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遵守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走上犯罪道路。铤而走险偷税漏税,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黄梅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