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2 16:34:30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恋爱时,情侣之间有金钱往来是非常正常的事,分手后,想要算清这笔“爱情债”可就不容易了。
小美(女)和小明是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小美通过手机银行、微信、支付宝、网贷等各种方式多次向小明转账40余万元,其中网贷部分45654元小明向小美出具了借条,后小明向小美转账共计143450.6元。因二人结束恋爱关系,小美要求小明偿还借款,小明认为转账是情侣间共同的日常开销支出,是女方赠与自己的。因协商不成,小美便到大悟法院起诉,要求小明偿还借款共计298241元。
大悟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为异地恋,小明工作不固定,收入来源不确定,常因生活和经营需要向小美借款,小美和小明的经济往来都是通过电子转账方式,款项往来清楚,小美未明确表示涉案金额为赠与,小明也无证据证明小美属于赠与行为。虽然小明辩称涉案金额没有备注为借款,但在小美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中,小明说过“我每月会还钱,没有欠条你也对我放心吧”“虽然不能一下子还给你,但是我慢慢还绝对不会差你的”等承诺还款的言语,故可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大悟法院经审理判决小明向小美偿还借款298241元,后小明不服,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期,孝感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双方恋爱期间,相互给付财物的现象非常普遍,尤其是“520”“1314”“1314520”等特殊数额的转账,分别是“我爱你”“一生一世”“一生一世我爱你”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对于此种转账,往往会推定为是一方对于另一方示爱的赠与,一旦另一方接受转账,就认定赠与行为成立。在此提醒恋爱中的情侣,涉及到金钱往来时一定要明确是借贷还是赠与,若不是赠与,一定要说清楚钱款的性质,按照一般借款的程序留有借条、字据等凭证,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和无法举证的问题。
(石雅丽 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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