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老虎机”隐身民房内 “老板”认罪认罚判缓刑
2020-12-16 21:04:32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在适应新时期犯罪形势变化的同时,对认罪认罚、轻刑犯罪依法从宽处理,这是我们国家的一项重要刑事政策。近日,黄梅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黄梅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该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一案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9年2月9日,王某某在黄梅县停前镇前街老电影院附近的一处民房内放置一台八座“捕鱼机”,八台“金猴报喜”联线赌博机,组织参赌人员聚众赌博,六天后被警方抓获。
这是一起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开设赌场案件,但是承办检察官此时却犯了难。难就难在打击涉赌犯罪与犯罪嫌疑人身患癌症、老婆也重病在床相并存的情况下,如何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协调统一;难在如何让司法在社会治理中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欠佳,承办检察官来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村委会,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村干部和群众、调取相关病历材料,核实了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身体状况、家庭条件、社会生存能力等情况,充分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
鉴于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并自愿认罪认罚,承办检察官向法院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在满足法理的前提下尽量追求情理,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而是法、理、情的交融,在把握好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的同时,还应考虑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也是公正司法的应有之义。
(石丞炜 汪静宜)
以案释法
根据201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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