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8 18:29:27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曾某入住汉阳某酒店后,凌晨从酒店坠落身亡,家属将酒店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汉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武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1月,两原告之子曾某在网上预订了被告汉阳某酒店的客房,当晚办理了入住手续。酒店在为曾某办理入住时,随机分配了4楼的一房间。曾某进入房间后,该房间内无其他人员出入,房间内安全锁链为锁止状态。次日早上7时40分左右,曾某的尸体被人发现。警方经调查,排除案件,排除他杀。
曾某的父母向汉阳法院起诉汉阳某酒店及其品牌授权方,认为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汉阳某酒店及其品牌授权方共同赔偿70余万元。
被告汉阳某酒店及其品牌授权方辩称:酒店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尽到了管理责任。客人入住后,酒店也不能侵权客人的房间,客人在房间内享有自由的活动权利。两原告之子在破坏了窗户限位器后,自行爬出窗外发生高坠事件,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汉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在酒店房间内,通过房间窗户发生高坠事件,房间窗户有防过度开启的安全防护装置,如曾某不主动实施攀爬窗户并身体伸出窗外的行为,不足以发生高坠事件。在行为人主动实施行为的情况下,经营者即便提供了一般社会价值所认同的安全保障义务,仍不足以避免危险行为及损害后果的发生。且酒店所经营的酒店房间内窗户的装修设计安装没有违反相应的强制性规范规定,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相应的缺陷。坠落地点并不在酒店的管理监控范围内,且事发在深夜,不能及时发现未超出常理,被告汉阳某酒店并无过错,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陈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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