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8 18:27:56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随着移动网络时代的到来,我国网络支付技术和网络娱乐服务业发展迅猛,网民的平均年龄越来越低龄化,“小网民”背着家长支付较大金额充值游戏、打赏主播的事情屡见不鲜,随即出现了未成年人支付较大金额用于网络游戏或网络直播平台充值、“打赏”而形成的纠纷。
近日,
潜江法院就受理一起类似的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在疫情期间,在家利用其母亲手机上网课期间,偷偷下载网络游戏,直接充值消费高达2万余元,还利用自己QQ号进入直播平台狂购“礼品”打赏给两位主播,金额达2万余元,4天之内消费总计近5万元。几日后,原告母亲在购物时,发现银行卡中余额不足,怀疑其银行卡被盗用,随即报警,经民警调查,其银行卡金额经支付平台分多批转入至某游戏公司和某直播平台账户。后经民警恢复其母亲支付宝当月被删除的交易记录,原告在事实面前承认了自己网游消费和打赏主播的事实。
后原告母亲多次向两家公司追讨钱款,被拒。
那么像本案中,未经其母亲同意消费的钱款,是否支持退回呢?
法官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对此类纠纷的法律解释进行了明确。
《意见》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本案中,由于原告已满8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经其母亲同意的情况下,消费动辄数万元进行网游消费、打赏主播的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其母亲可以依法主张返还相应款项。但是考虑到,原告母亲作为监护人,也有一定监管过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最后法院对该案调解结案。
法官提醒
网络平台应注意:
网络平台作为未成年用户大额“消费”事件的直接主体,应完善审查机制,拉紧防线,肩负起第一手的监管责任。当平台在接到账号异常的通知后,应暂停账户交易,立即审查账号使用人的真实身份并作出处理,防止后续交易发生。
监护人应注意:
虽然监护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返还打赏款,但如果未成年子女使用监护人身份注册账号、打赏主播,如何证明实际操作人是未成年子女还需要确凿证据予以支持。同时,家长还应尽到监管责任,如妥善保管一些支付平台密码、及时查看短信提醒、及时关注孩子使用手机情况、及时制止孩子支付付费项目等等,谨防“熊孩子”一时“手热”导致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否则自身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罗娟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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