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6 20:05:14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近日,蕲春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蔡某和高某等人组局喝酒,酒后蔡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载高某离开,行至途中,蔡某因酒醉身体不适便将摩托车交由高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高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路口处与一行人发生了碰撞,造成三人受伤。经鉴定,蔡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1mg/100ml,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6mg/100ml,二人共同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最终,蔡某、高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拒绝酒驾,不仅是自己不开,发现同席者欲酒后驾车,也应当及时制止,否则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以下八种情形大家日常生活中碰到没?千万注意,小心中彩哟!
一、“帮助型”共犯。即明知他人醉酒,仍然提供车辆的。
二、“教唆型”共犯。即明知驾驶员醉酒,仍教唆、胁迫或指使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劝酒型”共犯。即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不给其找代驾的。
四、“合驾型”共犯。即两人或多人均醉酒,共同分段驾驶的。
五、“不作为”共犯。即对驾驶员危险驾驶负有监管等作为义务但不作为的。
六、“指令、强制”作业共犯。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指令、强制驾驶员危险驾驶的。
七、“雇佣型”共犯。即雇佣无相应资质的驾驶员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的。
八、“追逐竞驾型”共犯。即组织、参与实施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追逐竞驶行为的。
(熊毅 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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