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帮忙拆除猪舍
施工中意外受伤
谁来买单?
近日,天门法院审结了一起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案。那么,法官是如何判决的?
案情
2019年6月16日,被告贺某邀请朋友帮忙拆除猪舍。当日下午,案外人揭某、龚某等四人应贺某之约,开始拆除猪舍。
贺某到经销店买烟时,遇到原告吴某。吴某自告奋勇,随贺某回猪舍帮忙,贺某未明示拒绝。
在卸下猪舍三角架的过程中,贺某及其朋友主张用绳子拉倒,以避免危险。吴某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独自去推三角架,被折回的三角架砸伤。
后吴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20502.79元,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吴某将贺某诉至天门法院。
审理
天门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无偿帮助贺某拆除猪舍,且不计任何报酬,双方形成义务帮工关系,吴某在帮工过程中受伤,贺某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独自行动,对自身安全防范存在重大过错,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贺某作为受益人,应承担次要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法官提醒
由于义务帮工的无偿性等特征,法律上义务帮工人受害的责任分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帮工人有无过错,对于义务帮工人的损害其都要承担责任,除非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
本案中,吴某出于亲邻好友关系帮忙拆猪舍,无偿付出劳动。贺某作为被帮工人,应赔偿吴某的损失。由于吴某在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可以减轻贺某的赔偿责任。
义务帮工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一种道德风尚,是应当提倡的传统美德。但帮工者在帮工过程中应尽到安全防范的注意义务;被帮工人也应尽到审慎的安全防范和监督义务,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保证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
(范蕾蕾 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