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追讨欠款时
发现债务人的钱财“不翼而飞”
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债务人的财产去哪儿了?
某与周某是工程上的合作伙伴,2015年周某去世。
2015年12月,汤某因与周某之间的建设施工合同,汤某将周某的妻子王某诉至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周某生前所欠工程款373000元及利息。该法院判决王某还钱。
2017年9月,汤某向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名下财产,经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6月,汤某经多方打听了解到王某在天门市拥有一栋三层楼房,但该楼房已于2017年2月以低于市场价出售给了王某丈夫的外甥女程某。
汤某认为王某与第三人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是其为了逃避债务而进行的虚假交易,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实现债权的利益,遂诉至天门法院。
王某辩称,因周某生前欠其大姐即第三人的母亲400000元未还,故将涉案房屋抵债给第三人并过户,且涉案房屋常年未住人,破烂不堪,并非低价转让。
第三人程某辩称,其母亲在世时曾借款给周某,母亲去世后,法定继承债权,周某及王某表示愿意偿还该笔借款,后以涉案房屋抵押。
天门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民事判决生效后,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卖给第三人,且王某和第三人程某均未提供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法院支持了汤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王某与第三人程某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汉江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本案中,王某在负有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将房产低价转让给第三人,属于恶意转移财产,对汤某的合法权益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该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法官提醒
1.未雨绸缪,积极取证
为防止债务人在履行债务之前恶意转移财产,可在合同中进行约定;还可采取公证、向知情人取证等多种方式,将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证据化。
2.申请财产保全
在主债权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债务人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
3.及时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一旦知晓债务人存在恶意转让财产,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积极行使,以免错过时机。
(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