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30 16:10:00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近日,汉阳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儿童的身体权纠纷案件,6岁的原告小王在某儿童培训学校摔倒受伤,培训学校因未完全尽到其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其赔偿原告小王相应经济损失。
2018年9月,王某将6岁的儿子小王送到武汉市某儿童培训学校就读,在填写培训学校的学生入学档案时,王某在“有何特殊情况”一栏写到:“小王左手骨折过,尚未完全复合,希望老师能注意,提醒孩子少疯闹。”并多次口头提醒老师注意不要让小王随意玩闹。后小王在学校教室内摔倒受伤,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王某作为儿子小王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要求武汉市某儿童培训学校对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等5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曾一直叮嘱小王不要在学校里玩闹,避免摔伤,尽到了教育义务;王某作为监护人也已将小王的身体情况告知并多次提醒培训学校注意,王某尽到了监护人的相关义务。事故发生时,正值学生午休起床,培训学校应能预见该时段学生更为活跃且老师为学生整理衣物等事务性工作更多,需要给予学生更高的管理、保护义务,如因老师数量不足以尽到该责任,则培训学校应当增加老师人数或对老师进行更为科学合理的分工来确保学生安全。此外,小王的监护人王某曾告知培训学校老师小王的身体健康情况,希望老师对小王多注意,提醒孩子不要疯闹,但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小王在教室内进行动作较大的跑跳行为持续时间约三十秒,期间无人注意到小王的行为,无人对小王进行劝阻或制止,故培训学校并未完全尽到其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因此武汉市某儿童培训学校对小王在学校摔倒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扣减原告已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的1万余元,需赔偿小王相应经济损失4万余元。
法官提醒,在现实生活中,家长们都要面临将年幼的孩子送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学习的问题。从生理角度来说,幼儿园、学前培训机构或小学的孩子年龄偏小,容易在校园或培训机构中因玩耍或其他行为而弄伤自己或他人,从而产生一些民事纠纷。作为监护人的家长和培训机构或学校,不仅要注重未成年人的知识教育,更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的安全和自护教育,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培训机构或学校也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陈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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