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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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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出狱后“重操旧业” 七旬惯偷不思悔改六进狱
2020-10-15 20:28:22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年逾70的洪某曾因盗窃先后五次被判刑入狱,但其屡教不改,出狱后又因一部千元手机将自己第六次送进监狱。近日,该起盗窃案在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洪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5日7时许,被告人洪某发现一辆面包车停放在新开镇正街上,面包车驾驶室的车窗玻璃未关,车前台上放着一部黑色OPPO手机。趁无人之际,洪某将手机盗走。经黄梅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OPPO手机价值1399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盗手机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虽然此次盗窃的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但洪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再次实施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洪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是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因其系年满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莫伸手,伸手必被抓。犯罪者如果不知悔改,选择一错再错,等待他的只有法律的严惩。同时,广大群众也要增强防范意识,停放车辆后要关好车窗,切记不要在车内放置手机、皮包等贵重物品,不给偷盗者留可乘之机。
( 熊毅  吴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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