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27 15:40:30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五人联保借贷款,其中一人逾期不还款,其他联保户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黄梅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黄梅某银行诉被告江某、王某、周某等五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1日,被告江某、王某、周某等五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共同以联保小组名义与原告黄梅某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在2017年12月21日至2019年12月21日期间,联保小组成员对其他成员的任一次贷款互负连带保证责任,任一成员未还清贷款前,不得退出联保小组。
2019年1月15日,被告江某因购买猪饲料需要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10万元,利率10%,逾期利率13%,期限为一年。原告如约向江某发放了贷款,但江某却没有按照约定偿还所借贷款及利息,被告王某、周某等四人亦没有按照联保协议约定自动履行保证责任。因多次催讨未果,黄梅某银行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签订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受法律保护。黄梅某银行与江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为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故法院对原告要求江某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原告与江某、王某、周某等五人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条款规定,王某、周某等四人应对江某2019年1月15日的贷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王某、周某等四人在联保协议书上签字时,应知道该行为产生的后果,故其“联保协议中涉及自身的贷款已全部还清,不应对江某的贷款承担保证责任”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
法官提醒:在签订担保合同之前,应全面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正确评估债务风险及自身偿还能力,清楚认识作为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切莫碍于亲戚朋友情面,随意签订担保合同;已经成为担保人的,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不要抱有逃避债务的侥幸心理。
(熊毅 吴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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