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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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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周 | 销售假烟扰乱市场秩序,“刑”!
2025-04-25 16:21:39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在堆有某品牌香烟标识纸箱的民宅里,劣质烟草味弥漫四周。当公安机关查获60余条假烟时,这对曾在村里备受称赞的“兄弟档”就此坠入法网。2024年12月30日,经公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陈逍(化名)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24年5月,陈逍在某聊天软件内的一个聊天群中看到了销售“免税烟”的信息,求财心切的他,很快就添加了项目客服,随即被拉入项目群,并结识了一位卖烟的老板。老板介绍,购买五条以上“免税烟”就能专门打地区防伪码。陈逍半信半疑,先以每条240元的价格购买了五条“免税烟”,又在家附近的超市以每条6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三条真烟。回到家后,他仔细对比,肉眼几乎看不出两种烟的区别,用手电筒照射,才发现“免税烟”的地方防伪码略显暗淡。
  这个发现让陈逍觉得有利可图,他深信可以将“免税烟”与真烟混在一起售卖赚取高额利润,便迫不及待地将这个所谓的“商机”分享给了姐夫张三(化名)。张三听闻后,也被可观的利润冲昏了头脑,两人一拍即合,决定干一场“大生意”。同年5月14日,二人开始在荆州公安县、武汉黄陂区等地,通过商店兜售的方式大肆贩卖假烟。他们以为找到了一条致富捷径,却不知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的红线。仅仅一个月后,公安县某商店老板就发现兜售的香烟是假烟,果断选择报警。
  2024年9月18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公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2024年5月至6月期间,陈逍伙同张三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商店兜售的方式,在多地销售劣质卷烟共172条,销售金额达113435元,获利49126.6元;另有60余条假烟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陈逍、张三已全额退赃。
  2024年12月4日,公安县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陈逍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上判决。此外,因张三系从犯,有立功情节,到案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公安县检察院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于12月6日对张三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提醒:烟草是特许经营产品,国家对烟草实行专控生产和销售,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因假冒伪劣烟草的外观仿真度较高,一般消费者难以辨别真伪,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这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同时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对营商环境建设造成不良影响。在此强烈呼吁大家切勿购买、销售假烟,同时提高警惕,对于发现的无证销售假烟行为,应该积极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规定: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张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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