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握金库钥匙的经理竟成“黄金大盗”,讲义气能“两肋插刀”的朋友也助力销赃,最终都逃不过法律的制裁。近日,经公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帮忙销赃的张某(另案处理)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7月25日下午,公安县某金店监控室屏幕突然黑屏,急需还债的经理龚某某见状临时起意,趁机拿钥匙打开金库大门——作为门店经理,他不仅掌握金库钥匙,还拥有查看监控系统的权限,能随时用手机回放监控录像。趁着监控故障,龚某某进入金库将价值97000元的黄金盗走,随后径直离开金店。
当晚,张某接到好友龚某某的电话:“兄弟,我这儿有块黄金,你帮我找个靠谱的店卖了!”张某追问来源未果,于是明白龚某某这黄金来路不正,但碍于情面,仍和龚某某一同到当地某回收行,以“祖传黄金”为名义卖了九万余元。后龚某某将钱款全部用于还债。数日后,公安机关将龚某某与张某抓获归案,于2024年10月12日将龚某某、张某移送公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县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龚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趁店内金库的监控出现故障,使用自己保管的钥匙进入金库将黄金非法占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2024年11月12日,该院依法以龚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1.莫伸手、伸手必被抓。当前金价持续上涨,金银珠宝行业从业者应严守职业底线,勿把“职务便利”当成“安全绳”。
2.金银珠宝行业经营者要谨防管理漏洞,各项权限最好分离,别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3.贵金属回收行业应严格执行实名登记,发现来源可疑的物品要及时报警备案。
4.朋友义气有边界,真正的朋友不会用“人情”逼自己踩红线,更不会带着自己走向歧途,生活中注意净化朋友圈。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陈郑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