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胡申华)近日,潜江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情侣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纠纷,案件引发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法律性质的关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从“共筑爱巢”到“对簿公堂”
2021年12月,小美与小帅相恋两年后决定结婚,并计划在武汉购置婚房。小美出于信任,陆续向小帅转账37.8万元用于购房,而小帅则自行凑足剩余购房首付款后,一次性向开发商支付49万元,并以个人名义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彼时,两人对未来满怀憧憬,却未曾料到,这段感情会在一年后破裂。
2022年11月,因感情不和,小帅和小美选择分手。小美多次要求小帅返还购房出资,小帅仅向小美转账18.7万元,剩余款项未给小美,于是小美将小帅诉至法院。
“共同出资”还是“借款”?
小美:“我转账给小帅是因为我们要结婚,双方分手,他应当把我转给他的钱还给我,我多次找他还钱,他只给了18.7万元。”
小帅:“我和小美是共同出资购买婚房,房屋属于我们共同共有,现在房屋亏损,小美也应该承担部分亏损,结算下来,我不欠她的了。而且我转给小美的18.7万元是小美因生活困难找我借的款项,她应该偿还给我。”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恋爱期间的大额财产往来,若未明确约定性质,极易引发纠纷。如何区分“借款”与“共同支出”以及财产返还时,是否需考虑市场风险,是审理婚约案件的难点。恋爱期间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财产往来,法律上通常认定为“附条件赠与”,若婚姻关系未成立,接受方需返还相应财产。本案中,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且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要想明确财产往来的法律性质,需进一步结合出资目的、房屋权属等因素综合判定。
为了支持自己的诉求,小美与小帅均提交了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同一篇案例。该案例载明:“不能简单套用投资收益原则处理以感情为基础、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婚约财产纠纷,应综合考虑房屋支付情况、房屋价值、房屋归属以及房地产政策等各种因素,确定返还金额。”
情与法的较量
承办法官认为,双方对人民法院审理类案裁判规则有共同认知点,仅在事实认定上存在不同意见。为查明事实,承办法官前往武汉调取了房屋登记信息,并确认了同类房屋不同时间的市值。结合案例库裁判规则,承办法官进一步帮助小帅理解法律规定,表示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解除后,接受财物的一方应将财物予以返还。
经多次释法明理,小帅最终同意签署调解协议,并在当天一次性向小美返还12万元购房款,小美也同意为小帅分担部分房屋贬值损失,本案最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寄语
法律无法修补破碎的感情,但能守护分手后的公平。本案折射出当代年轻人婚恋观与财产观念的碰撞,爱情可以感性地开始,但涉及财产时,理性与规则不可或缺。购房初衷是为了共同生活,而非投资获利,房屋价格市场波动亦属客观风险,不应由一方承担,一方也不能以贬值为由拒绝返还财物。潜江法院将继续秉持公平原则,引导社会树立健康理性的婚恋观,让每一份真心不被辜负,每一份权益皆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