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聚会上两人再次相见,小帅为追求小美博取她的好感,与她签订协议,每月将工资收入转账给小美,让其帮助理财及管理,小美在次月按当月活期支付利息。四个月后两人分道扬镳,小帅要求其退还所转款项被拒绝,小美认为转账行为是赠与无需返还。那么,这笔款项到底应不应该返还呢?
原、被告系小学同学,2021年10月,双方因同学聚会后再次取得联系。原告小帅为了追求被告小美及博取小美的好感,自愿将每月工资收入交给小美帮助其理财及管理,双方在同学小强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小美找小帅每月收取5000元,作为小帅存款,在下个月按当月活期利息(不低于2.2%)支付给小帅(可以每天支付也可以一个月一次性支付),小美不可进行股票等风险过大理财。小美在小帅退役后会把小帅存款的最少80%退还给小帅。小帅可以找小美复投”等内容。协议签订后,原告小帅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被告小美共计转款59700元,小帅因办事需用钱,小美向其转账8400元。2022年1月,小美与小帅不再联系和交往后,小帅要求其退还所转款项被拒绝,双方为此产生纠纷。
此案的争议焦点是:小帅向小美转款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本案中小帅的转款行为是基于对小美的好感和信任,因自己不能经常陪伴小美,让其帮助存钱的同时,通过转账的方式增加两人的感情联系,但协议内容并未约定将所有转款全部赠与小美的意思表示。法院认定协议形式上名为存款及保管,其实质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无不当。即使按被告小美辩称的双方系保管法律关系,其亦应承担返还义务,不能将原告小帅所有转款占为己有。2022年1月1日,原告通过微信分3笔向被告转账13000元,原告明确表示系对被告的赠与;2021年12月15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4000元,备注了“去买买买”,该笔转账系赠与;再扣减被告向原告转账的8400元,因此涉案借款本金应认定为34300元(59700元-13000元-4000元-8400元)。综上,依法判决被告小美支付原告小帅借款本金34300元。
被告小美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荆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小法的话: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赠予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予的合同。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保管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该物。在本案中,根据涉案《协议》约定,被告每个月需向原告支付当月活期利息、原告每个月利息可自由支配,可随时查看本金去向等内容,该《协议》不符合保管合同性质。另外,虽在协议签订时和签订后,原告对被告有好感并表达过爱意,但被告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对被告的所有转账均系赠与。综上,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更为适宜。
(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