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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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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起步致老人摔残,“脚底下”的责任谁承担
2025-03-18 14:40:23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楚天法治黄石讯(彭小陛 通讯员 金晶) 在倡导绿色出行,共享低碳生活的今天,公交车是人们日常出行首选的交通工具,但行车过程中偶尔也会出现碰撞、急刹导致乘客摔倒、受伤等意外,乘客在公交车上受伤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近日,大冶法院判决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保险公司、司机、客运公司均对伤者负有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李奶奶在乘坐公交车时,还没站好扶稳,司机王某就启动了车辆,致使李奶奶摔倒。王某及时将其送去就医,并垫付6000元的医疗费,经鉴定,李奶奶十级伤残。出院后,李奶奶的家人多次前往客运公司协商,要求其承担李奶奶受伤造成的损失,但客运公司总是推脱。
         无奈之下,李奶奶和家人将王某、客运公司、事故车投保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类费用及损失共计12万余元。
         开庭前,灵乡法庭庭长李长青就该案向当事人了解情况。
         被告某客运公司称,事故车为挂靠车,该公司仅收取了挂靠费,客车的所有权和收益都是王某的,且该车买了保险,因此公司无须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则表示,事故发生后,王某并未在24小时内通知公司前往鉴定,事故原因、损失程度无法确定,对无法确定的部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且王某购买的车险为责任险,王某赔偿前公司也不支付赔偿金。
         在听取双方的意见后,李长青结合案件矛盾点,就事故发生的情况、车辆行速、乘客状态,客运公司是否履行了安全提醒及保障义务进行了全面考量及审查。
         王某作为公交司机,有义务将李奶奶安全送达,但在车辆行驶中致使李奶奶摔伤,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王某为其车辆投保了责任险,保险公司也有义务在商业限额内予以赔偿。此外,因事故车挂靠在客运公司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李奶奶因乘车摔倒产生的各项费用及损失,应由保险公司、王某、客运公司共同承担。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9万余元,王某与某客运公司各赔付2000元。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公交车作为停靠频繁、乘客上下车频繁的公共交通工具,在城市运输过程中需要面对不特定的乘客,公共交通驾驶员更需要增强安全意识,特别是在车辆启动和停止时,主动提醒乘客“站稳扶好”,在车辆行驶时,尽可能保持安全平稳驾驶,保障乘客的安全。另外,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也应严格遵守乘车安全守则,随时注意个人安全,以免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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