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是孩子最值得信赖和依靠的人,承担着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职责。如果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其监护资格可以被撤销吗?
案情简介
熊某平与胡某于2016年生育一女熊某某,之后胡某便离开,熊某某出生后一直同其父亲熊某平、爷爷熊某、奶奶廖某生活。熊某平于2021年去世后,胡某作为熊某某的唯一法定监护人未履行过监护职责、未参与被监护人熊某某的学习生活,导致未成年人在熊某平去世后一直处于无人监护的危困状态。祖父母熊某、廖某遂向荆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胡某的监护人资格并请求指定其二人为熊某某的监护人。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监护人熊某某自出生后一直生活在某区某镇,由其祖父母熊某、廖某照顾,熊某某父亲去世后,其母亲胡某作为法定监护人在熊某某的成长教育中未尽到生母的法定监护责任,没有给予抚养教育,对熊某某的成长教育未履行日常的法定义务,如没有熊某、廖某的照顾,被监护人将陷入危困状态。同时,熊某、廖某长期与被监护人共同生活,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状态,且二人身体状态等能满足监护要求,故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法院认为熊某、廖某为熊某某的监护人更为适宜。故依法撤销胡某对被监护人熊某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熊某、廖某为被监护人熊某某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
监护权既是权利,更是义务。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履行好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若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生而不养法不容,“依法带娃”是所有父母的必修课,是家事也是国事,每位父母都必须认真履行好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撑起爱的保护伞,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荆州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