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17 07:14:28 来源: 点击: 0
机动车驾驶员因醉酒而导致车祸的话,坐在车上知道驾驶员醉酒的同乘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很多同乘者认为方向盘和油门归驾驶员掌控,出了事是驾驶员掌控有误,与己无关。我国法律对此类案件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呢?先来了解一个案例。
2019年7月11日晚,小涛开着自有的小轿车,带好友雷子一同到襄阳市襄州区某酒店参加饭局。两人喝得酩酊大醉,酒精的作用让雷子自信心“爆棚”,拽住小涛反复要求由他来开车,小涛拗不过,将车钥匙交到了雷子手里。雷子开车上路还没半个小时,就在东津新区一个十字路口追尾了一名女子驾驶的一辆小轿车,剧烈的撞击使得女子头部受伤,该女子当场报警。出警民警到达现场,控制住雷子和小涛二人,并依法带雷子去附近医院抽了血样,确定雷子的行为属醉酒后驾车。经交警部门认定,雷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涛和女子没有责任。2019年7月30日,雷子和小涛赔偿了女子的全部损失,取得了女子的谅解。
赔完钱小涛以为没他什么事儿了,完全没想到襄州区检察院以其涉嫌危险驾驶罪起诉了他。小涛得知后感到非常震惊,向该院发出疑问:明明开车出车祸的人是雷子,我只是坐在车里等着回家,为什么会和雷子一同被起诉。
襄州区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是这样审查小涛的行为的:小涛是机动车所有人,明知雷子在聚餐时喝了酒,在雷子开车时不但没有阻止,还一同乘坐车辆,主观上有放任雷子实施危险驾驶的行为,客观上为雷子危险驾驶提供了犯罪工具,对危险驾驶负直接责任,危害了公共安全,与驾车人雷子共同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共犯论处。
襄州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雷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小涛是车辆所有人,明知雷子饮酒后驾车,没有阻止,为雷子危险驾驶提供车辆,还一同乘坐车辆,放任雷子的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系危险驾驶的共犯,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成立。
大多数人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认知,都停留于个人犯罪这一层次。但真实情况却是,危险驾驶罪作为故意犯罪,也可能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形。那么,危险驾驶罪共犯的认定是怎样的呢?
1.“帮助型”共犯。即明知他人醉酒,仍然提供车辆,构成共同危险驾驶。
2.“教唆型”共犯。即明知驾驶员醉酒,仍然教唆或指示驾驶员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3.“合驾型”共犯。即俩人或多人均醉酒,共同分段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4.“不作为”共犯。即对驾驶员危险驾驶负有监管等作为义务但不作为的,构成共同犯罪。
5.“指令、强制”作业共犯。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指令、强制驾驶员危险驾驶,构成共同犯罪。
6.“雇佣型”共犯。即雇佣无相应资质的驾驶员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7.“追逐竞驾型”共犯。即组织、参与实施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追逐竞驶行为,构成共同危险驾驶罪。
(作者单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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