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罗娟花、苏惠敏)餐厅就餐已经成为多数人闲暇时的选择,尤其朋友聚会时,更会小酌一杯,不胜酒力,很容易走路不稳。那么,不同情况下,在餐厅里摔倒受伤,其中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呢?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4日中午,徐某某在夏某某经营的餐馆进餐后,于15时30分左右下楼离开餐馆时不慎摔倒,导致徐某某受伤。徐某某认为系夏某某未及时将楼梯上的水渍、油渍擦干导致其摔伤,夏某某应承担其全部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
夏某某辩称,其经营的餐馆设施符合安全标准,也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徐某某摔倒系由于其自身大量饮酒后在下楼梯时不小心踩空所致,故徐某某应当对其自身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夏某某不应当承担责任。
经查,徐某某下楼梯时左手拎着一罐啤酒,双手并未扶着楼梯扶手及墙面,且在下楼梯的过程中,头一直在往后回望。案涉楼梯的墙面蓝色瓷砖处贴有“小心地滑”的字样。案涉楼梯仅于单侧设置扶手,梯段的净宽为95㎝,楼梯踏步的宽度为25㎝,楼梯踏步的高度为17㎝,材质为木质地板。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某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且夏某某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根据其所从事的营业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相适应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结合徐某某摔伤的具体情况予以综合认定。一方面,徐某某摔倒的楼梯属于夏某某经营的餐馆一部分,且系消费者在二楼就餐的必经之路,楼梯建设不存在预防成本过高的情况,无论从行业一般标准以及善良管理人角度出发,楼梯台阶的高低、宽度等均应属于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且相较于一般经营场所,餐馆中出现消费者饮酒情形较为普遍,故经营者在设置楼梯等设施时,应当更加注意其中存在的风险隐患,故夏某某在本案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对其经营管理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而案涉楼梯的梯段净宽、楼梯踏步的宽度及高度均不符合《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的规定,不利于正常行走,存在安全风险隐患,仅靠设置警示标志,并不足以排除或者防止高坠风险。
另一方面,经营者仅能在其能力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能苛责经营者承担强注意义务。夏某某在案涉楼梯的墙面蓝色瓷砖处贴有“小心地滑”的字样,徐某某亦注意到了该“小心地滑”的字样,同时徐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是自身安全的首要责任人,明知下楼梯时存在高坠风险,应提高自身谨慎注意义务,确保其人身安全,但徐某某却在下楼梯时左手拎着一罐啤酒,双手并未扶着楼梯扶手及墙面,且在下楼梯的过程中,头一直在往后回望,让其自陷风险,导致其下楼梯时摔伤,应当自负主要责任。
同时,徐某某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案涉楼梯的楼道上有油渍和水渍。综上,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兼顾公平原则,法院酌情认定夏某某对徐某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徐某某对其自身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该判决作出后,徐某某、夏某某均服判息诉。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5.3.2规定:供日常交通用的公共楼梯的梯段最小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人流股数和每股人流宽度0.55m确定,并不应少于2股人流的宽度……;5.3.3规定:当公共楼梯单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按墙体装饰面至扶手中心线的水平距离计算……;5.3.4:公共楼梯应至少于单侧设置扶手……;5.3.9规定:公共楼梯踏步的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5.3.9的规定(以楼梯作为主要垂直交通的公共建筑、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楼梯最小宽度0.26m,最大高度0.165m)。
法官提醒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餐厅,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越来越多,人流量也越来越大,一旦消费者在上述场所发生损害,作为餐饮、住宿、娱乐等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即经营者或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消费者在请求损害赔偿时,亦应当基于其所受损害的事实,提出经营者或管理者负有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所认同的安全保障义务,即消费者要承担经营者或管理者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据此,餐饮、住宿、娱乐等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理应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区域采取必要、合理的防范、警示措施;而作为公共场所的消费者,系自身安全的首要责任人,亦应对公共环境有充分的认知从而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