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和平分手,但在领取离婚证后,一方确拒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近日,石首市人民法院新厂法庭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法院如何判决。
案件情况——
原告陈关(化名)与被告李霞(化名)于2022年11月17日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李霞于2024年2月20日归还原告陈关彩礼8万元,后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因李霞未按约定退还8万元彩礼,陈关将其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仍就彩礼应当返还多少、何时返还等问题发生激烈辩论。在辩论结束后,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没有调解成功。
判决结果——
案件继续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原告陈关与被告李霞于2022年11月17日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在婚姻登记部门自行签订,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全面实际履行。《离婚协议书》第二条载明经双方协商女方于2024年2月20日归还男方结婚彩礼8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80000元彩礼,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关返还80000元彩礼。
法官说法——
诚信不仅是人与人之间进行社会交往的基本准则,也是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李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