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 3 月,贾某驾驶摩托车并在后座载其女儿一同进入租住的某小区的地下车库,其驶入的地下车库入口地面系地坪漆坡道,当天下雨天气导致从坡道骑行驶入地库途径的地面上有水迹,于是贾某不慎滑倒受伤。贾某次日到医院进行了相关检查治疗,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建议休息两月,加强营养”,某鉴定中心向贾某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贾某的误工期 90 日,护理期 60 日,营养期60 日,贾某为此支付鉴定费 700 元。贾某认为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遂诉至荆州区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328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贾某摔倒的地点位于某小区地下车库,该地点是贾某进入地下车库停放其摩托车的必经之路,事发当天因为下雨天气导致所经坡面有水迹较为湿滑,贾某从入口坡面驶入地下车库后骑行不稳而滑倒受伤。被告某物业公司对其管理的地下车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预见到雨天地下车库坡道湿滑容易发生摔倒受伤这种安全隐患,应及时在坡面附近采取设立警示标志或者铺设防滑垫、防滑毯等合理措施降低事故风险,但某物业公司并未采取相关安全保障措施或者有排除相关安全隐患的行为,故某物业公司应对贾某摔倒产生的合理损失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贾某而言,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有相当的日常生活经验,且其为该小区租户,每天出入小区停放车辆应当熟悉小区地下车库情况,应当知晓雨天地下车库湿滑坡面骑行容易摔倒,并且其事发时后座还载人,其对自身安全更应给予高度谨慎更多注意,下坡时应尽量选择推行、防范危险发生,其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而不慎受伤,对该损害后果亦应承担责任。综上,本院酌定原告贾某自行负担 60%的责任,被告某物业公司负 40%的责任,认定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 16157,最终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贾某(16157 元×40%)6462.8 元。原告贾某不服提起上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对小区履行管理和维护义务,对小区业主应尽到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小区的管理中,对于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作出反映,如摆放警示桩、张贴告知书、清除安全隐患等措施。同时小区业主也应该提高风险意识,加强自我防范,当好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根据生活常识与日常经验做好风险预判,避免受到伤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林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