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还的那笔钱是利息,我现在要求你把本金全部还给我!”
“我们借条上没写利息,我还的是本金,我只需要还剩下的本金!”
在团风县人民法院总路咀人民法庭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争论不休。
在法官细心梳理案情和耐心释法后,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双方当事人之前的矛盾得以顺利化解。
基本案情
2021年,王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好友熊某借款20000元,王某向熊某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了还款时间。直至借款到期后,王某仅偿还了熊某5000元,熊某多次催讨无果,遂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法院。
在法官组织调解时,双方当事人就偿还的5000元是本金还是利息争论不休。原告熊某表示:“他(王某)在找我借钱的时候,口头承诺了按1分的利息算,我才同意借钱的。之前还款的5000元应该算作利息,我现在要求他偿还本金20000元。”被告熊某认为:“借钱的时候我确实承诺给利息,但是借条上我们并没有约定利息,这5000元是偿还的本金,我只欠熊某15000元。”
法官释法
这5000元那到底算是本金还是利息呢?法律其实有明确规定。
本案中双方虽然未在借条中约定利息,但是双方在借款时口头约定了利息,并且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事实,所以本案应为有利息约定的借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本案中,借款本金是直接确定的主债务,利息是间接产生的债务,且对于债权人来说是预收的收益,故应优先于主债务而清偿。
除上述法律规定外,日常经济生活中对于借款合同履行的交易习惯,银行借款合同一般也约定先还利息后还本金,《民法典》规定,对于约定不明的事项,可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因此“先息后本”的还款方式具有普遍适用性。
法官提醒
无论是向他人借钱还是借钱给他人,都应当事先达成“君子协议”,特别是“借条”中,应当明确写明出借人、借款人、借款时间、还款时间、借款利率、还款方式等,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在借条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注明担保形式等,避免因为“一笔带过”的“借条”给自身带来法律风险。
(熊俊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