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愿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又不想引起诉讼麻烦,
找各种理由逼迫职工自动离职,
制造因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
进而解除劳动关系
……
案情简介——
近日,松滋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无故随意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劳动者因拒绝用人单位布置的不合理变动,被用人单位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辞退,最终在劳动人事争议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用人单位确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事实,劳动者成功获得用人单位赔偿金。
2019年5月张女士(化名)入职本地某商超工作,岗位为理货员,2022年4月上旬开始,超市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无故将张女士(化名)调整到保洁岗上班。2022年4月13日,超市人事主管通过微信向张女士(化名)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因张女士(化名)不服从超市管理、未完成超市布置的工作任务等,与张女士(化名)解除劳动关系。
张女士(化名)认为自己只是拒绝了不合理的工作岗位变动,此前与超市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自己的工作岗位是理货员,后超市在未明确书面通知自己的情况下,单方面将自己的工作调整到保洁岗,工作报酬和工作强度完全和之前不一样,自己根本无法接受。
调解经过——
调处中心受理此案件之后,劳动人事争议纠纷调解委员会专调员佘生超快速了解案情,认真梳理案件焦点——用人单位对当事人的岗位调整是否合理合法?用人单位解聘当事人是否合理合法?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为了更合理妥善地处理案件,本着“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的原则,调解员对双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耐心细致地解答并释法析理,促使双方当事人在思想上从“不懂法”向“知法”、“守法”转变,超市负责人的态度也从一开始的强硬到愿意坐下来平等协商,最终争议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超市支付张女士(化名)赔偿金5000元。至此,本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顺利化解。
以案释法——
作为劳动者,如果不懂一点劳动法,就可能成为被违法一方侵害的对象,在工作中就像一块浮萍,无法找到坚实的依靠,自身的价值和尊严都难以得到保障。 以本案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在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利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尽管用人单位有权进行调岗,但这种调岗不应当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得降低。如果调岗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与劳动者重新达成书面协议。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不合理的工作变动时,不属于不服从工作安排。劳动者有权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刘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