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在透支使用信用卡后逾期多年仅还本金,银行怠于催收,导致利息、罚息等不断累计,损失扩大,借款人能否对于扩大的损失部分抗辩不予承担?
案情简介:
2006年,赵某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该银行核准后依约向赵某发放了信用卡。赵某在同年12月消费4000余元后停止使用该信用卡,但是没有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透支的4000余元款项,构成违约。2007年1月,该银行开始计收利息及滞纳金,并于2012年12月将该信用卡核销。2019年,赵某还清本金。2024年,该银行提起诉讼,请求赵某偿还违约金和利息,其中截至2024年2月的利息高达8万多元。
法院审理:
经法官审理认为,赵某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后应按时偿还本金。赵某拖欠本金多年,构成违约,理应偿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银行对赵某逾期的欠款没有及时提起诉讼,从赵某还清本金至银行起诉时已过5年,在这期间,赵某无还款行为,银行应及时通过催收、诉讼等方式固定损失,故其对利息损失不断累加负有一定的过错,且银行主张的利息金额远高于赵某因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遂将银行诉请的利息酌情调减为9000余元。
法官说法:
持卡人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还款时,应主动与银行沟通,协商还款方式与时间,防止因逃避还款行为导致利息不断累计,负担过重。此外,当持卡人产生逾期还款行为时,发卡银行应在合理期限内积极采取合法的方式向持卡人追收欠款,可依据约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示持卡人偿还透支本息。如多次催收不成,发卡行也应及时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既防止自身透支利息损失不断扩大,亦减轻持卡人还款压力,便于更好的收回欠款本息。加强信用卡催收对于保障发卡行资金安全、维护良好的信用环境至关重要,对减少信用卡类型纠纷案件也至关重要,发卡行应增强金融债权保护意识,自觉提高催收能力、加大催收力度,以合法的催收手段提高持卡人还款的意识和紧迫感。
(柯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