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归一方抚养,另一方无须支付抚养费,但数年后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抚养方确实无力承担全部抚养费用,未成年子女可否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呢?近日,武穴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未成年子女起诉抚养费纠纷的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小瑶、小新(均为化名)系被告梅某与吕某婚生子女。 2022年,梅某与原告父亲吕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小瑶、小新由吕某抚养,梅某不支付抚养费。2024年,随着两原告年龄慢慢长大,各项开支也与日俱增,吕某又失业,已不能负担维持原告正常生活开支。两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梅某支付抚养费1700元/月。
法官调解
承办法官经过庭审后认为,通常情况下,只要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关于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考虑到吕某家庭及本人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吕某的抚养能力又确实无法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从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角度出发,承办法官组织梅某和吕某进行调解。经过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最终梅某同意每月支付两原告抚养费15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法官说法
抚养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不因父母婚姻状态的变化而改变。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约定,其效力不能对抗法律上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故子女有权利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抚养费的合理要求。希望夫妻双方都能够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子女成长等重大问题上充分协商,尽量避免诉讼对孩子身心的不良影响,共同守护孩子的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雷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