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后,是否有权对另一方进行追偿?近日,黄州区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离婚后债务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18年,陈某和吕某经黄州区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经调解,婚姻期间购买的车辆归吕某所有并由其偿还车贷。后因偿还车贷的信用卡逾期,夫妻双方都被银行起诉至法院。经过一审、再审程序,法院判决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车辆贷款。在执行程序中,陈某向银行支付费用共计179784元,后依据离婚调解书中的约定,陈某将吕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代偿款179784元。黄州区法院开庭后,仔细审查了之前诉讼的资料,最终判决被告吕某向原告陈某支付代偿款179784元。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债务行使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依照法院判决所确定数额向另一方行使其追偿权。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而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对夫妻财产作出处理的,仅是对夫妻内部财产的分割,不可有效对抗债权人。共同债务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该义务,一方代偿后可依据双方的约定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民事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