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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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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便宜买车有风险,熟人介绍须警惕
2024-05-30 21:02:05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李某某:我最近在4S店看中一辆奔驰,很心动啊。
  朋友:我刚好认识一个车辆销售商,在他那里拿货便宜,正经门店,靠谱的很。
  赵某某:帮朋友我不赚钱,保证便宜,差价利润都让给你。(内心:公司欠款不能再拖了,催了好几次,这次收了车款就先还上。)
  2018年3月至7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公安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期间,以该公司名义与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等六人商定购车合同,约定由公司向上述人员销售车辆。赵某某明知公司资金已无法正常周转的情况下,虚构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购买奥迪、奔驰等车辆事宜,收取购车款共计116.96万元,用于支付公司欠款和个人开支。后赵某某一直未履行合同交付车辆并逃匿失联,直至2023年3月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2023年9月,经公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上述汽车销售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116万余元。
  检察官提醒——
  时代在更新,骗财套路在升级,我们的防范意识也要加强。防范合同诈骗,应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切勿怕麻烦。签订合同前要认真审查对手公司的背景和信誉,主要可以通过实地考察、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等方式查看公司是否合法、是否正常经营、是否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
  第二,保持理智头脑。提高防范意识,提前熟知行业情况,切勿轻信熟人及所谓的“门路”,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低价莫贪,选择正规公司合作。
  第三,注重证据留痕。在签订合同时采用书面形式,支付货款或履行合同时选择转账等方式,并将相关记录予以保存。如果被骗,方便公安机关取证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尽快追回损失。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案】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唐魏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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